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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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台路综执罚决字〔2017〕第6038号 | 区行政执法分局 |
经查,被处罚人浙江吉某汽车有限公司在城市规划区台州市路桥区路南街道杨戴村花木路西侧拥有一块工业用地(地号4X2-112-176(1)),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1160平方米。被处罚人约从2012年年初开始,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建筑物,至2012年12月建成钢结构厂房三幢(被处罚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中标为1#厂房、2#厂房、4#厂房),均已投入使用,至2017年11月3日案发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台州市准诚测绘有限公司实测,1#厂房总层数为一层,建筑面积为1354.6平方米;2#厂房总层数为二层,建筑面积为1503.44平方米;4#厂房总层数为三层,建筑面积为4926.22平方米,上述三幢厂房共计建筑面积7784.26平方米。根据浙江财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确定上述三幢厂房工程造价为人民币2914311元,上述违法建设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本机关认为,被处罚人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上述建筑物,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建设工程造价7%的罚款,计人民币贰拾万肆仟零壹元整(¥204001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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