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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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河北鹏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等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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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
原告-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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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李涛涛、承德市双滦金源国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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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李涛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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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承德市双滦金源国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河北鹏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雄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其他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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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承德市双滦金源国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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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深圳辉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河北鹏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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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深圳辉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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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深圳市莱德电子有限公司、河北鹏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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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申请人-深圳市莱德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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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深圳市亿冠达科技有限公司、河北鹏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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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申请人-深圳市亿冠达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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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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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4民初4891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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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4891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河北鹏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车公庙支行 深圳市鹏博雅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雄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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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48913号王琴: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车公庙支行诉被告深圳市鹏博雅科技有限公司、李涛涛、肖卫雄、深圳市雄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鹏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肖治鹏、王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各一份。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所欠贷款本金15840000元、利息335675.11元、罚息3767.66元、复利1975.08元(上述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7月29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授信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对被告一的上述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原告对被告四名下不动产证号为粤(2017)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XXXXXX7号的福田区房产享有抵押权,有权就处置该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判令原告对被告一深圳市鹏博雅科技有限公司当前及未来所有应收账款1600万元享有质押权,有权优先受偿;5、判令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七被告共同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2年1月10日14时30分,请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互联网和金融审判庭(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红树华府A座红树湾壹号26层)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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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2 |
2 |
(2021)粤0304民初48913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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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4891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车公庙支行 被告- 王琴 李涛涛 河北鹏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肖卫雄 深圳市鹏博雅科技有限公司 肖治鹏 深圳市雄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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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48913号王琴: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车公庙支行诉被告深圳市鹏博雅科技有限公司、李涛涛、肖卫雄、深圳市雄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鹏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肖治鹏、王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各一份。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所欠贷款本金15840000元、利息335675.11元、罚息3767.66元、复利1975.08元(上述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7月29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授信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对被告一的上述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原告对被告四名下不动产证号为粤(2017)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XXXXXX7号的福田区房产享有抵押权,有权就处置该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判令原告对被告一深圳市鹏博雅科技有限公司当前及未来所有应收账款1600万元享有质押权,有权优先受偿;5、判令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七被告共同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2年1月10日14时30分,请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互联网和金融审判庭(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红树华府A座红树湾壹号26层)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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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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