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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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蔡颖宜、广州融御耀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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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蔡颖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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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王玉军、邱茂国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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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王玉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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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王玉军与广州蓝狮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吴世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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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王玉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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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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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05民初10931号蔡颖宜与广州融御耀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广州蓝耀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蓝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吴世耀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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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1093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蔡颖宜 被告- 广州融御耀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吴世耀 广州蓝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蓝耀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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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民初10931号广州融御耀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广州蓝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原告蔡颖宜诉被告广州融御耀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广州蓝耀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蓝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吴世耀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你们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融御耀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蔡颖宜返还投资本金500000元及截至2020年3月31日止的利息17500元,并自2020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的标准计算利息给原告蔡颖宜;二、被告吴世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世耀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广州融御耀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蔡颖宜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9753元,由被告广州融御耀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吴世耀负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自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541888922022-02-0917:41:39:177联系人:邹妍、沙柳聪(2021)粤0105民初10931号蔡颖宜与广州融御耀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广州蓝耀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蓝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吴世耀合同纠纷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广州融御耀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广州蓝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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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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