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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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松淇;广州文船实业有限公司幼儿园黄锐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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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穗中法少民终字第2号 | - |
当事人-谭松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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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1-01-30 | 2019-12-2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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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民初2514号原告广州文船实业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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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民初251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文船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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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2民初2514号郑捷: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文船实业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12民初2514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9月3日签订的《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于起诉之日解除;2、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解除之日止的租金,暂计至起诉之日为42774.19元,并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暂计至起诉之日为4213.7元,前述本金及违约金合计46487.89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6月1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止的电费163.52元;4、被告缴纳的保证金6800元归原告所有;5、被告腾空并向原告返还位于广州市黄埔区红山二路47号103房号的商铺;6、被告按3400元/月的租金标准,向原告支付自《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解除之日起至实际腾空退还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7、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12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西办公区第二十五法庭(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13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附:本院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313号黄埔法院联系人:林婕联系电话:020—83006546(83006411)539215572021-05-1215:39:37:246(2021)粤0112民初2514号原告广州文船实业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市,公告,被告,送达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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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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