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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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执9661号广东元昌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特发东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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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执966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元昌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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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8-17 | 2021-08-20 |
2 |
深圳特发东智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市及时雨焊料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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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1576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特发东智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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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02 | 2021-09-02 |
3 |
深圳市宇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特发东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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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106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宇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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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5-20 | 2021-08-20 |
4 |
深圳市新展星科技有限公司、深圳特发东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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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625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新展星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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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5-10 | 2021-06-02 |
5 |
深圳市时运电子有限公司、深圳特发东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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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635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时运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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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5-10 | 2021-06-02 |
6 |
源创星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深圳特发东智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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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督7号 | 申请支付令 |
申请人-源创星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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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5-06 | 2021-08-15 |
7 |
深圳特发东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天河星供应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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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444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天河星供应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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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30 | 2021-08-03 |
8 |
深圳特发东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晨洋通信产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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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452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特发东智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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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25 | 2021-05-10 |
9 |
浙江百润轴承有限公司与深圳特发东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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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110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百润轴承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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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4-19 | 2021-07-30 |
10 |
惠州市可立克科技有限公司、深圳特发东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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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5546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可立克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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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4-16 | 2021-06-0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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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91执350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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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91民初1971号 | - |
原告- 本院移送执行 当事人- 深圳特发东智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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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特发东智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本院移送执行与你(单位)其他案由一案,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6)粤0391民初1971号、(2019)粤03民终219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91执350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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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3 |
2 |
(2021)粤0305执554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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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554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惠州市可立克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特发东智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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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5546号深圳特发东智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惠州市可立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特发东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你方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554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该执行裁定的主要内容为:本院(2021)粤0305执5546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联系人:周蕾;电话:0755-866082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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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8 |
3 |
(2021)粤0391执197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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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执197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天河星供应链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特发东智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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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91执1973号深圳特发东智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天河星供应链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91民初4360号、(2021)粤03民终444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91执197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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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6 |
4 |
(2021)粤0391执197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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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执197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特发东智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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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91执1976号深圳特发东智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4447号、(2020)粤0391民初436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91执197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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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6 |
5 |
(2021)粤0391执193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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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执193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特发东智科技有限公司 记忆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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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91执1930号深圳特发东智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记忆电子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91民初1971号、(2019)粤03民终2198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91执193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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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1 |
6 |
(2021)粤0307民初334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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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334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特发东智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盛贸彩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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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3347号深圳特发东智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盛贸彩印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特发东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本院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307民初33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判决:一、被告深圳特发东智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盛贸彩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17112.01元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17112.0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从2020年6月5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盛贸彩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33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168元,诉前财产保全费2198.69元,合计5366.69元,由原告负担170.69元,被告负担5196元。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519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诉讼费5196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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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2 |
7 |
(2021)粤0305执1486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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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486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赵文龙 被告- 深圳特发东智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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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486号深圳特发东智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赵文龙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0]12681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48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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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6 |
8 |
(2020)粤1972执14035号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深圳特发东智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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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1403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申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特发东智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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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14035号深圳特发东智科技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申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特发东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1972民初43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东莞市申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令深圳特发东智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461040元,利息12672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694元(暂计),受理费4128元,保全费2838.57元,执行费7136元,合计489508.57元。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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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5 |
9 |
(2020)粤0305执27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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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271号 | - |
当事人- 深圳特发东智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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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271号深圳特发东智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深圳特发东智科技有限公司诉讼费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271号执行裁定书。该执行裁定书载明:本院(2018)粤0305民初567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18671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应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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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2 |
10 |
(2020)粤0305执恢219号公告(结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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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恢21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超利维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特发东智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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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恢219号深圳特发东智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超利维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特发东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你方送达本院(2014)深南法执字第3157号、(2020)粤0305执恢219号执行裁定书。该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为:本院(2014)深南法执字第3157号、(2020)粤0305执恢219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联系人:刘璟电话:0755-866082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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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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