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无法律诉讼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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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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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黔0201民初43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贵州文化体育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六盘水市天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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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22)黔0201民初439号原告贵州文化体育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六盘水市天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黔0201民初4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贵州文化体育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六盘水市天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日签订的《房屋(门面)租赁合同》;二、被告六盘水市天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空并返还原告贵州文化体育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六盘水市钟山区凉都体育中心篮球馆走廊下办公用房一间;三、被告六盘水市天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文化体育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金12600元(租金自2021年7月1日计算至2022年1月1日;2022年1月2日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房屋占用费按2100元/月计算);四、被告六盘水市天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文化体育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50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元,由被告六盘水市天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同上述款项一并返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主楼一楼速裁快审中心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上诉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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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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