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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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州亿保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等与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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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73民终1162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上诉人-上海亿保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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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2021-09-26 | 2021-10-09 |
2 |
杭州亿保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等与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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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73民终1162号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上诉人-上海亿保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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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2021-09-26 | 2021-10-08 |
3 |
黄越强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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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行终4818号 | - |
上诉人-黄越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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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9-06 | 2021-09-17 |
4 |
李某与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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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3427民初163号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李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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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 | 2021-04-27 | 2021-05-10 |
5 |
任某、李某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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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民终5481号 | 法定继承纠纷 |
上诉人-任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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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30 | 2021-04-26 |
6 |
黄越强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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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73行初3973号 | - |
原告-黄越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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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2021-03-17 | 2021-09-13 |
7 |
张某等与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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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2民初7852号 | 人寿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胡光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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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3-16 | 2021-06-22 |
8 |
上海亿保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与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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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行终7410号 | 无 |
上诉人-上海亿保健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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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3-16 | 2021-03-23 |
9 |
封燕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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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73行初6267号 | 无 |
原告-封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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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2020-12-25 | 2021-04-01 |
10 |
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杜峰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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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辽1481执1122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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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城市人民法院 | 2020-12-04 | 2020-12-08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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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514民初669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汕头中心支公司 被告- 汕头市港威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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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 G80 | 2020-01-16 |
2 | -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银泰鸿业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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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G1G4中缝 | 2017-08-22 |
3 | - | - |
原告- 张淑娟 被告- 刘大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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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G65 | 2017-06-2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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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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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3民初10663号 | 保险纠纷 |
原告- 何顺扬 被告- 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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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21)云0103民初10663号原告何顺扬诉被告泰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案。原告诉称2015年7月21日,原告在第一被告处购买了主险为康泰乐福2014两全保险(分红型),附加险为泰康附加乐福2014重大疾病保险(基本责任)、泰康附加乐福2014重大疾病保险(可选责任)、泰康附加如意尊享住院费用B款医疗保险(基础免赔额50000元)并签订了《保险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按期交纳保费,交费期间为20年,交费方式为一年一交;主险合同第四条规定:每一保单年度,被告将向原告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但原告从2015年7月27日起至2021年8月12日期间共交纳了32780元保险费,但被告从未向原告提供过任何的红利通知书和支付分红款。被告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的损失。综上所述,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此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依法应得以纠正,,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一、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5年7月21日签订的《保险合同》;二、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保险费32780元、支付保单红利并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6%计算);以上合计人民币32780元。三、本案的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追加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其它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1年12月22日上午9:30分在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第17法庭(地址:昆明市盘龙区白云路554-556号;联系电话:0871-64884133)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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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30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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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3民初3862号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 李松育 被告- 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 蚂蚁胜信(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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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蚂蚁胜信(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8)桂0103民初3862号原告李松育与被告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李璐君、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蚂蚁胜信(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松育不服一审判决,在上诉期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松育的上诉请求如下:一、请求二审法院重新组织质证《一审原告证据8》;二、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一审原告的诉求,诉求被上诉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二审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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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4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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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3民初3863号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 李松育 被告- 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 蚂蚁胜信(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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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蚂蚁胜信(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8)桂0103民初3863号原告李松育与被告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李璐君、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蚂蚁胜信(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松育不服一审判决,在上诉期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松育的上诉请求如下:一、请求二审法院重新组织质证《一审原告证据9》;二、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一审原告的诉求,诉求被上诉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二审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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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4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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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3民初3862号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 李松育 当事人-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蚂蚁胜信(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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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蚂蚁胜信(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8)桂0103民初3862号原告李松育与被告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李璐君、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蚂蚁胜信(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本院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为:“驳回原告李松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松育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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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4 |
5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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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3民初3863号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 李松育 当事人-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蚂蚁胜信(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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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蚂蚁胜信(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8)桂0103民初3863号原告李松育与被告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李璐君、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蚂蚁胜信(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本院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为:“驳回原告李松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松育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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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4 |
6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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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3民初3863号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 李松育 被告- 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 蚂蚁胜信(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李璐君 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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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李松育诉被告你们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号为(2018)桂0103民初386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8月22日8时30分在本院14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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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7 |
7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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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3民初3862号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 李松育 被告- 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分公司 蚂蚁胜信(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李璐君 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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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李松育诉被告你们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号为(2018)桂0103民初386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8月22日8时30分在本院14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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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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