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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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海)应急罚〔2020〕061号 | 宁波市海曙区应急管理局 |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0年07月24日对当事人配电房无安全警示标志行为和无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台账记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配电房无安全警示标志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无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台账记录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配电房无安全警示标志行为和无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台账记录的行为;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宁波壹度制衣有限公司为适格当事人;本机关于2020年07月3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的要求。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配电房无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处罚贰万伍仟元人民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无人员教育和培训台账记录的违法行为处罚贰万伍仟元。综合考量,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上述两条违法行为合并处罚: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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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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