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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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新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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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2民终451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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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16 | 2020-12-23 |
2 |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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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211执637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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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 2020-12-15 | 2020-12-24 |
3 |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汉能户用薄膜发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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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5民初5278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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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1-03-29 |
4 |
新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与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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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282执456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新远东电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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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2020-10-14 | 2020-10-20 |
5 |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九思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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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执722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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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09-28 | 2020-11-24 |
6 |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九思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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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执722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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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09-28 | 2020-11-24 |
7 |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东送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张治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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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697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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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8-18 | 2020-12-11 |
8 |
新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与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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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282民初827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新远东电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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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2020-07-30 | 2020-12-31 |
9 |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国强镀锌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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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759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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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22 | 2020-10-10 |
10 |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汉瓦特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边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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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2526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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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7-14 | 2020-09-22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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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汉能薄膜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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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G49 | 2020-09-29 |
2 | (2019)粤0305民初2526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汉瓦特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边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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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G26 | 2020-08-02 |
3 | (2019)粤0305民初92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青海明泉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杨静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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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G29 | 2019-11-19 |
4 | (2019)粤0305民初118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杨静斋 青海明泉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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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G04 | 2019-09-01 |
5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青海明泉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第三人- 杨静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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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G13 | 2019-07-23 |
6 | (2018)粤0305民初1673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青海海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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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G44 | 2019-06-30 |
7 | (2018)京0101民初15848号 | 票据纠纷 |
原告-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国润天能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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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G93 | 2019-03-28 |
8 | - | 票据纠纷 |
原告-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国润天能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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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G26 | 2018-09-18 |
9 | (2018)粤0306民初1044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京九思新能源有限公司 许康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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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G40 | 2018-07-19 |
10 | (2017)沪0112民初2836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锋皇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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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 | 2018-04-1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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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1532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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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1532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合肥索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中经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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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15329号合肥索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中经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索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中经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5民初15329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详见起诉状。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2月15日15时35分在第122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法院联系人:林锐淼电话:0755-86608195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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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30 |
2 |
(2021)粤03民特143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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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特1433号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当事人-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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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特1433号区浩宇:本院受理申请人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区浩宇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证据材料、《书面审理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以上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北路6003号;邮政编码:518036;联系人:师助理;联系电话:0755-83535900。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于2021年9月27日在登网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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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7 |
3 |
(2021)粤0305民初17353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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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1735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洛阳茗菁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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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17353号洛阳茗菁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提交将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本院定于2021年11月30日16时50分在本院粤海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届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九月十三日联系人:张敏、付慧娟联系电话:0755-86609454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常兴路9号粤海人民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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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3 |
4 |
(2021)粤0305执12241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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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2241号 | - |
原告-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江苏篂辉新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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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2241号之一江苏篂辉新能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篂辉新能源有限公司执行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12564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224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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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4 |
5 |
(2021)粤0305民初129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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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129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智正绿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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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1298号深圳市智正绿能科技有限公司、何俞贤:本院受理原告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智正绿能科技有限公司、何俞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5民初1298号,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智正绿能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226417元及其违约金(违约金以1226417元基数自2020年1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二倍的标准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何俞贤对上述货款中的737317元及其违约金(违约金以737317元基数自2020年1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二倍的标准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7634.22元,由被告深圳市智正绿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何俞贤对其中11173元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联系人:李小枚联系电话:0755-26693803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花果路70号蛇口法庭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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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30 |
6 |
(2021)粤0305民初13671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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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1367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西安鼎创能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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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13671号西安鼎创能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鼎创能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提交将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1日9时30分在本院第1228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届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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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0 |
7 |
(2021)粤0305民初129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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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129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智正绿能科技有限公司 何俞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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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稿单位:蛇口庭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1298号深圳市智正绿能科技有限公司、何俞贤:本院受理原告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智正绿能科技有限公司、何俞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305民初1298号】,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深圳市智正绿能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共计1226417元;2.判令被告深圳市智正绿能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所产生的违约金(其中,货款1217117元的违约金按年利率24%从2020年1月28日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为止,暂计至起诉日2020年9月29日为199607.19元;货款9300元自2018年12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1/6法院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为止,暂计至起诉日2020年9月29日为728.06元);3.判令被告何俞贤对被告深圳市智正绿能科技有限公司第一项未付货款中的737317元及相应违约金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6月11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开庭地点在本院蛇口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联系人:张灵联系电话:0755-21610667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花果路70号蛇口法庭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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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6 |
8 |
(2021)粤0305民初129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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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129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智正绿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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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1298号深圳市智正绿能科技有限公司、何俞贤:本院受理原告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智正绿能科技有限公司、何俞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305民初1298号】,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深圳市智正绿能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共计1226417元;2.判令被告深圳市智正绿能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所产生的违约金(其中,货款1217117元的违约金按年利率24%从2020年1月28日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为止,暂计至起诉日2020年9月29日为199607.19元;货款9300元自2018年12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1/6法院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为止,暂计至起诉日2020年9月29日为728.06元);3.判令被告何俞贤对被告深圳市智正绿能科技有限公司第一项未付货款中的737317元及相应违约金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6月11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开庭地点在本院蛇口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联系人:张灵联系电话:0755-21610667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花果路70号蛇口法庭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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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6 |
9 |
(2020)粤0305民初1376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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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376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汉能薄膜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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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13766号北京汉能薄膜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汉能薄膜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13766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被告北京汉能薄膜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77588.42元及违约金(其中货款59388.42元的违约金按年利率18%计算,货款18200元的违约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均自2019年10月12日起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34.56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提交,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联系人:陆助理联系电话:0755-86608836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常兴路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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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4 |
10 |
(2020)粤0305民初12564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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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256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篂辉新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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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2564号江苏篂辉新能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篂辉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民初125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篂辉新能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89600元;二、被告江苏篂辉新能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人民币2688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14.8元,由被告江苏篂辉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二月一日注:本公告于2021年2月1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南山法院联系人:王晓婷联系电话:86608852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法庭常兴路9号605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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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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