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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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胡芳兰、宁波市鄞州邦奇服饰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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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胡芳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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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王成才、宁波市鄞州邦奇服饰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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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王成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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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陈仙香、宁波市鄞州邦奇服饰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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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陈仙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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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王素美、宁波市鄞州邦奇服饰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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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王素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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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郑燕兰、宁波市鄞州邦奇服饰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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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郑燕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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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李刚、宁波市鄞州邦奇服饰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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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李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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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吴末红、宁波市鄞州邦奇服饰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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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吴末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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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高利、宁波市鄞州邦奇服饰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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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高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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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项文华、宁波市鄞州邦奇服饰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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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项文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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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张发威、宁波市鄞州邦奇服饰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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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张发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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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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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宁波市鄞州邦奇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申报债权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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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破9号 | - |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邦奇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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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破9号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裁定受理宁波市鄞州邦奇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为宁波市鄞州邦奇服饰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宁波市鄞州邦奇服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至2018年10月10日止,向宁波市鄞州邦奇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债权申报地点: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穿路1811号金融硅谷产业园11号楼27层;邮政编码:315040,联系人:方泽彬;联系电话:15067178698)申报债权。债权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市鄞州邦奇服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市鄞州邦奇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破产期间,有关宁波市鄞州邦奇服饰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本院提起。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依法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该公司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对该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依法应当解除,执行程序依法应当中止,该公司的财产非经本院同意,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或处置。本院定于2018年10月22日下午13点45分在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地址:宁波市海曙区环城西路北段200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每位债权人仅能派一人出席会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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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0 |
2 |
宁波市鄞州邦奇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的财产申报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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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破9号 | - |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邦奇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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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破9号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裁定受理宁波市鄞州邦奇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为宁波市鄞州邦奇服饰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宁波市鄞州邦奇服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至2018年10月10日止,向宁波市鄞州邦奇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债权申报地点: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穿路1811号金融硅谷产业园11号楼27层;邮政编码:315040,联系人:方泽彬;联系电话:15067178698)申报债权。债权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市鄞州邦奇服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市鄞州邦奇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破产期间,有关宁波市鄞州邦奇服饰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本院提起。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依法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该公司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对该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依法应当解除,执行程序依法应当中止,该公司的财产非经本院同意,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或处置。本院定于2018年10月22日下午13点45分在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地址:宁波市海曙区环城西路北段200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每位债权人仅能派一人出席会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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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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