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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方企业

    上海南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上海市吴兴路272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1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1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上海南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金豫百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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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南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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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韩乙四哈格与上海金豫百货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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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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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刘建、黄巍等与上海南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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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原告-刘建
    吴明耀
    刘连生
    马彩娣
    黄巍
    刘英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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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上海南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刘建等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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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知情权纠纷

    上诉人-上海南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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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刘建、黄巍等与上海南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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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知情权纠纷

    原告-刘建
    刘英杰
    刘连生
    吴明耀
    马彩娣
    黄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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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刘建、黄巍等与上海南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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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知情权纠纷

    原告-刘建
    刘英杰
    刘连生
    吴明耀
    马彩娣
    黄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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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刘建、黄巍等与上海南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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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知情权纠纷

    原告-刘建
    刘英杰
    刘连生
    吴明耀
    马彩娣
    黄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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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上海南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刘建等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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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知情权纠纷

    上诉人-上海南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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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上海南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刘东麟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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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南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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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上海梅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南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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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上海梅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南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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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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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韩乙四哈格 被告- 上海南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金豫百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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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金豫百货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韩乙四哈格与被上诉人上海南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金豫百货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沪01民终121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主文如下:准许上诉人韩乙四哈格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120元,减半收取1,060元,由上诉人韩乙四哈格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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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20
    2

    送达裁判文书——上海金豫百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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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04民初26324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沪民初号上海南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上海南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韩乙四哈格 上海金豫百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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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04民初26324号上海金豫百货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0)沪0104民初26324号原告上海南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金豫百货有限公司、第三人韩乙四哈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上海金豫百货有限公司及韩乙四哈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退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251号东部房屋(面积100平方米),并将上述房屋返还给上海南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二、上海金豫百货有限公司及韩乙四哈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南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使用费(2020年2月1日至房屋返还之日,按照每月17,647元标准计算);三、上海金豫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南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60,000元;四、上海金豫百货有限公司及韩乙四哈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南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燃气费3208.7元;五、驳回上海南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51元,公告费260元,共计8011元,由上海南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100元,由上海金豫百货有限公司负担2791元,由韩乙四哈格负担212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一审本案受理费同等金额向本院预交上诉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徐汇区人民法院2021年5月2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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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21
    3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韩乙四哈格、上海金豫百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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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04民初26324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上海南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金豫百货有限公司 韩乙四哈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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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04民初26324号上海金豫百货有限公司、韩乙四哈格:本院受理上海南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上海金豫百货有限公司、韩乙四哈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上海金豫百货有限公司、韩乙四哈格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上述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0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徐汇区人民法院2020年12月1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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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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