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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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河南金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气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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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702民初11668号之一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河南金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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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3-24 | 2021-06-01 |
2 |
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金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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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7民辖终25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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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25 | 2021-03-29 |
3 |
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易道东方旅游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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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5408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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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12-17 | 2020-12-31 |
4 |
河南金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气象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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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702民初11668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河南金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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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2020-12-14 | 2021-03-31 |
5 |
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衡阳市顺兴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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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5305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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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12-02 | 2020-12-15 |
6 |
湖北华袤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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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鄂03民终1881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湖北华袤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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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29 | 2021-01-04 |
7 |
刘超与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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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92民初37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刘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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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2020-08-17 | 2020-11-17 |
8 |
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裕和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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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31458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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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6-18 | 2020-12-18 |
9 |
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超与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超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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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民辖终388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上诉人-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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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5-12 | 2020-06-19 |
10 |
湖北华袤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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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鄂03民辖终8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湖北华袤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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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3-23 | 2020-08-0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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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4民初15408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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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540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易道东方旅游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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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15408号深圳市易道东方旅游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易道东方旅游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易道东方旅游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67800元;二、被告深圳市易道东方旅游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678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自2019年11月2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86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1718元,被告负担86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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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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