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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钧玺酒店

    广州钧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海珠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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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官网:-
    •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叠景路160号808房(自主申报)
    • 简介:-
    • 行政处罚 1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穗海工商处字[2018]4635号  广州市海珠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当事人:当事人:广州钧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海珠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PNH7X1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经营场所:广州市海珠区叠景路160号808房 负责人:罗军 成立日期:2018年01月26日 营业期限:2018年01月26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商务服务业 2018年3月15日,我广州市海珠区工商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广州钧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海珠分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叠景路160号808房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上述地址为当事人从事酒店住宿的场所,检查发现其1206及2204两个客房内部装饰(墙纸)及窗帘均使用了“Hello Kitty”英文字母及头戴蝴蝶结的卡通猫图案。根据三丽鸥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投诉书》,“Hello Kitty”英文字母及卡通猫头图案是其注册的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为进一步查清其违法事实,经报局领导批准,我局于2018年3月15日对当事人上述行为立案调查。 “HELLO KITTY”商标注册证号:第2021045号;注册人:三丽鸥股份有限公司(日本);核定服务项目(第42类):……;住所(旅馆、供膳宿处);旅游房屋出租;……;有效期:自公元2002年12月21日至2022年12月20日止。 “卡通猫头图案”商标注册号:第1579871号;注册人:三丽鸥股份有限公司(日本);核定服务项目(第42类):住所(旅馆、供膳宿处);……;旅游房屋出租;……;有效期:自公元2001年5月28日至2021年5月27日止。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1月26日经广州市海珠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在广州市海珠区叠景路160号808房从事酒店住宿服务的经营活动。自2017年11月3日至被查获时止,当事人在其1206房及2204房两个客房内部装饰(墙纸)及窗帘均使用了“Hello Kitty”英文字母及头戴蝴蝶结的卡通猫图案对外从事经营活动。 “HELLO KITTY”文字商标(商标注册证号:第2021045号)及“卡通猫头图案”图形商标(商标注册号:第1579871号)已由三丽鸥股份有限公司(日本)在中国注册,其商标注册专用权受我国法律保护。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专用权人许可使用含有“HELLO KITTY”文字商标的内部装饰(墙纸)及窗帘;同时,当事人使用的头戴蝴蝶结的卡通猫图案,其显著部分与“卡通猫头图案”注册商标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构成了近似商标。 当事人提供的入住资料证实其1206房及2204房的营业收入合计为4286元,我局执法人员现场亦未查获相关经营单据,因此我局认定当事人商标侵权的违法经营额为4286元。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负责人身份证,对当事人的负责人罗军的询问笔录。 (二)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和现场拍摄的照片,对当事人的负责人罗军的询问笔录。 (三)对当事人的负责人罗军的询问笔录,当事人代理人胡立鹏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拍摄的照片,当事人提供的入住资料,商标注册证,商标权利人的《投诉书》。 以上证据经当事人确认属实。 2018年6月25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穗工商海分告字(2018)第0201803050000170-00005号《广州市海珠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情节一般,本局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处以10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020-85596566)或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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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7-02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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