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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业银行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春华路南段439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68
    • 法院公告 1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0

    法律诉讼68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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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11执异59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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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8-02 2021-09-30
    2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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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1102民初369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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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2021-06-21 2021-08-30
    3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四海友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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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11执异42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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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5-17 2021-08-19
    4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四海友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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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11执异39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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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5-10 2021-08-19
    5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薛林华、薛红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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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525民初115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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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蔺县人民法院 2021-05-10 2021-05-24
    6

    李翠婵、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山支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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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1403执异11号 借款合同纠纷

    异议人-李翠婵
    申请执行人-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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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2021-05-06 2021-05-19
    7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零点市场调查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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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京0105民初30337号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北京零点市场调查有限公司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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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1-04-26 2021-04-28
    8

    北京零点市场调查有限公司与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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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京0105民初30337号 委托合同纠纷

    原告-北京零点市场调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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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1-04-16 2021-08-09
    9

    周惠珍与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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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1102民初6468号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原告-周惠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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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2020-12-23 2021-02-07
    10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江盛置业有限公司、乐山市新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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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11民初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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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18 2021-07-30

    法院公告10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峨边瑞凯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朱永明 刘晓梅 李敏 聂海洲 乐山守正贸易有限公司 峨边金光电冶有限责任公司 川金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程瑞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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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G43 2020-06-30
    2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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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证通知书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 2018-02-23
    3 (2017)川1302民初263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 被告- 赵远利 王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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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判决书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 2018-02-14
    4 (2018)川1102执194号 -

    原告- 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柏杨西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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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通知书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18-02-09
    5 (2018)川14民初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市德科软件园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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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证通知书 - - 2018-02-01
    6 (2017)川1123民初62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军 李瑛 雷明有 雷光均 乐山市鸿盛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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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 2018-01-03
    7 (2017)川1102民初513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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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裁定书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17-12-19
    8 (2017)川11执196号 借款合同纠纷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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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2-06
    9 (2017)川11民初23号 借款合同纠纷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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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2-06
    10 (2016)川1181民催5号 -

    被告- 重庆钰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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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 2016-12-15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0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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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525民初115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四川省古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薛林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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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21)川0525民初1150号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薛林华、薛红霞、蔡兵、林安栋、四川省古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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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2
    2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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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525民初115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四川省古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薛林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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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21)川0525民初1150号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古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蔡兵、薛红霞、林安栋、薛林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五被告连带支付原告金融借款本息共计27514572.23元;2.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力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7月5日上午9点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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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19
    3

    (2019)川0302民初1051号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王玲、伍良、自贡市奶滋佳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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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302民初105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玲 伍良 自贡市奶滋佳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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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0302民初1051号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王玲、伍良、自贡市奶滋佳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玲、伍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借款238,777.46元及截止2019年5月6日的利息、罚息、复利177,418.76元(自2019年5月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238,777.46元为基数,复利以25,864.27元为基数,均按月利率2.4375%另行计算),并支付律师代理费1,500.00元;二、被告自贡市奶兹佳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告王玲、伍良的上述还款义务向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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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06
    4

    (2019)川0302民初1053号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邹明弟、自贡市晋泰贸易有限公司、富顺广发五交化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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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302民初105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邹明弟 自贡市晋泰贸易有限公司 富顺广发五交化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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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0302民初1053号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邹明弟、自贡市晋泰贸易有限公司、富顺广发五交化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郑勇、熊应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借款7,499.58元及截止2019年5月6日的利息、罚息、复利4,620.44元(自2019年5月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7,499.58元为基数,复利以110.48元为基数,均按月利率1.86%另行计算),并支付律师代理费1,5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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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06
    5

    (2019)川0302民初1058号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邹明弟、自贡市晋泰贸易有限公司、富顺广发五交化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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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302民初105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邹明弟 自贡市晋泰贸易有限公司 富顺广发五交化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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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0302民初1058号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邹明弟、自贡市晋泰贸易有限公司、富顺广发五交化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邹明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借款259,238.60元及截止2019年5月6日的利息、罚息、复利125,970.73元(自2019年5月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259,238.60元为基数,复利以11,288.86元为基数,均按月利率1.86%另行计算),并支付律师代理费1,500.00元;二、被告自贡市晋泰贸易有限公司、富顺广发五交化有限公司对被告邹明弟的上述还款义务向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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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06
    6

    (2019)川0302民初1054号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邹明弟、自贡市晋泰贸易有限公司、富顺广发五交化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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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302民初105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邹明弟 自贡市晋泰贸易有限公司 富顺广发五交化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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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0302民初1054号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邹明弟、自贡市晋泰贸易有限公司、富顺广发五交化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郝亨建、陈家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借款15,289.76元及截止2019年5月6日的利息、罚息、复利1,787.20元(自2019年5月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15,289.76元为基数,复利以1,497.06元为基数,均按月利率2.4375%另行计算),并支付律师代理费1,500.00元;二、驳回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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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06
    7

    (2019)川0302民初1057号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蒋旭、蒋仁明、尤淑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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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302民初105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蒋旭 蒋仁明 尤淑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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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0302民初1057号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蒋旭、蒋仁明、尤淑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蒋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借款126,591.35元及截止2019年5月6日的利息、罚息、复利68,222.86元(自2019年5月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126,591.35元为基数,复利以7,692.31元为基数,均按月利率1.86%另行计算),并支付律师代理费1,500.00元;二、被告蒋仁明、尤淑琴对被告蒋旭的上述还款义务向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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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06
    8

    (2019)川0302民初1055号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陈半农、余婧、自贡市格拉斯餐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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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302民初105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陈半农 余婧 自贡市格拉斯餐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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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0302民初1055号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陈半农、余婧、自贡市格拉斯餐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半农、余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借款86,555.84元及截止2019年5月6日的利息、罚息、复利50,121.47元(自2019年5月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86,555.84元为基数,复利以3,409.93元为基数,均按月利率1.86%另行计算),并支付律师代理费1,500.00元;二、被告自贡市格拉斯餐饮有限公司对被告陈半农、余婧的上述还款义务向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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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06
    9

    (2019)川1402民初3235号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公司、田永国、陈鸿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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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1402民初323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澳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田永国 陈鸿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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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1402民初3235号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公司、田永国、陈鸿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田永国、陈鸿丽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5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9年4月20日利息、罚息、复利共计4475246.92元;从2019年4月21日起,利息、罚息以借款本金35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9.262502‰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复利以未付利息为基数按月利率19.262502‰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判令四川澳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田永国、陈鸿丽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承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呢;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10月1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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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17
    10

    (2018)川0302民初1009号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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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302民初100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富顺县富龙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赵勇刚 李娜 林文 李增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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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川0302民初10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富顺县富龙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借款本金400万元及罚息、复利(自2016年3月22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止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400万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13.8%计算,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并支付律师代理人5,000.00元;被告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赵勇刚、林文对被告富顺县富龙农牧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向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自贡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赵勇刚、林文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富顺县富龙农牧发展有限公司追偿;驳回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 展开
    2018-10-26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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