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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联集团

    浙江电联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万象城3幢3902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8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8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江苏海福电子器材有限公司、孙虹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浙民申1800号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再审申请人-江苏海福电子器材有限公司
    上诉人-孙虹
    收起

    ... 展开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07-01 2020-09-14
    2

    孙虹、江苏海福电子器材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0)浙民再103号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再审申请人-孙虹 收起

    ... 展开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06-09 2020-08-10
    3

    孙虹、浙江诚信人才资源交流服务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19)浙民再543号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再审申请人-孙虹 收起

    ... 展开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05-19 2020-06-19
    4

    孙虹、江苏海福电子器材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19)浙民申3958号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再审申请人-孙虹 收起

    ... 展开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12-25 2020-04-01
    5

    孙虹、浙江诚信人才资源交流服务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19)浙民申1972号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再审申请人-孙虹 收起

    ... 展开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08-28 2019-12-20
    6

    江苏海福电子器材有限公司、孙虹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19)浙01民终3420号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上诉人-孙虹
    江苏海福电子器材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7-17 2019-08-20
    7

    浙江诚信人才资源交流服务有限公司、孙虹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18)浙01民终8164号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上诉人-孙虹
    浙江诚信人才资源交流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1-16 2019-02-20
    8

    浙江诚信人才资源交流服务有限公司与孙虹、电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18)浙0102民初1332号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原告-浙江诚信人才资源交流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18-08-28 2019-05-23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8)浙0102民初5807号 收起

    ... 展开
    (2018)浙0102民初5807号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原告- 江苏海福电子器材有限公司 被告- 孙虹 电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电联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电联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孙虹、电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电联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电联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海福电子器材有限公司诉你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浙0102民初580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申请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09时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 展开
    2018-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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