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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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台环黄罚[2021]第2000027号 |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黄岩分局 |
当事人:浙江润康药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148148650K,法定代表人:李文秀,住所:台州市黄岩江口化工区大闸路。当事人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擅自于1998年开始在台州市黄岩江口化工区大闸路3号从事医药中间体生产,于2018年10月停产至今。当事人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黄岩区农业银行(地址:黄岩区天长南路83号,户名:台州市黄岩区财政局,账号19915101040096976040801)。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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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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