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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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西工商灞桥案字〔2015〕第328号 |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灞桥分局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所指的利用产地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2015年10月2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市工商灞听告字[2015]09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签收《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听证、陈述和申辩。鉴于当事人对其加工的沙发的场地进行虚假表示,并且没有造成大的危害后果,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以及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和情节,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家财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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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0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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