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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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宁城法六〔2020〕080077号 | 南京市六合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南京六合海洋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俊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562888988D地址:南京市六合经济开发区时代大道186号2020年10月19日,我局接到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六合分局来函,反映南京六合海洋压力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建设的化工反应过程新型设备(含压力容器)研发、制造项目位于六合区龙池街道,该项目的管线工程在未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管线)的情况下已完成施工,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10月20日8时30分,我局执法人员孙宁、张栋前往上述地址进行调查,经查明,你单位于2017年1月开始施工,在六合区龙池街道建设化工反应过程新型设备(含压力容器)研发、制造项目,该项目包括给水管线、雨水管线、污水管线、电力管线、通讯管线,现已完工,你单位现场无法提供建设该项目管线工程的相关规划手续,不符合规划管理规定。经后续查明,你单位的行为属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我局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1.2020年10月20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2020年10月20日现场拍摄的照片5张;3.2020年11月3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4.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竣工结算书各1份;5.2020年10月19日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六合分局来函1份。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我局于2020年11月3日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单位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当场以书面的形式承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依据《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或者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鉴于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轻微。本机关现责令你单位自行纠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伍佰元整(¥17,500.00元)。请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到交通银行(账号:320006617018010072263)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政府或者南京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机关依法将该处罚信息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服务平台进行归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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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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