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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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东爱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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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2228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爱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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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7-28 | 2021-08-19 |
2 |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与刘秋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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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9394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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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4-28 | 2021-08-17 |
3 |
康文广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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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28048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原告-康文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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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12-03 | 2021-01-21 |
4 |
中山市安达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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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民终3636号 |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中山市安达运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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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31 | 2020-11-09 |
5 |
上海电驱动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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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民辖终86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上海电驱动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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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25 | 2020-10-09 |
6 |
上海电驱动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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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民辖终86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上海电驱动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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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25 | 2020-10-09 |
7 |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与林基东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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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13477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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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7-28 | 2020-10-09 |
8 |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与陈男火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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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13473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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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7-28 | 2020-10-09 |
9 |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与朱忠良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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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13472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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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7-28 | 2020-10-09 |
10 |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家银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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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13470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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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7-28 | 2020-10-0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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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海裕铄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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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28167号 | - |
原告-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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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裕铄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2071民初28167号的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庭审直播告知书、转普裁定书、地址确认书。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其产品问题遭受的损失289058.15元,并自2019年8月1日起以289058.15元为基数按年息6%赔偿利息损失,暂计至2021年7月31日为34686.98元,实际计至被告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8000元。3、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暂计:331745.1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逾期不答辩则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本院定于2021年12月20日15:00在本院开发区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视为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将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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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9 |
2 |
余少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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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1373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安添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余少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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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安添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余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2071民初13739号的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转普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庭审直播告知书、地址确认书。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两被告向原告退还837000元货款及逾期还款的利息6068.25元2021年2月7日开始计算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4月8日,为6068.25元。2021年4月9日至判决还款之日的利息由法院另行判决确定,合计843068.25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三、本案产生的保险保函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逾期不答辩则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本院定于2021年9月17日11:00在本院开发区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视为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将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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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1 |
3 |
(2020)粤2071执保7222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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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执保722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国旺模具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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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申请人东莞市国旺模具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71民初2023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解除本院(2020)粤2071民初20236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7001.64元的冻结(详见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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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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