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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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伯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牛鼎丰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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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2284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北京伯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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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12 | 2021-10-15 |
2 |
中软国际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牛鼎丰科技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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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9781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中软国际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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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5-12 | 2021-09-22 |
3 |
中软国际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牛鼎丰科技有限公司、小牛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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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9109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中软国际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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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0-09-29 | 2020-12-18 |
4 |
北京伯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伯凯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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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财保57号 |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
申请人-北京伯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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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0-04-03 | 2020-06-04 |
5 |
刘奕慧、深圳市牛鼎丰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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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执保1964号 | 财产保全 |
申请人-刘奕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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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19-10-11 | 2020-08-17 |
6 |
朱晓艳、深圳市牛鼎丰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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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执保1962号 | 财产保全 |
申请人-朱晓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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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19-10-11 | 2020-08-17 |
7 |
贺凡、深圳市牛鼎丰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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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执保1965号 | 财产保全 |
申请人-贺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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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19-10-11 | 2020-08-17 |
8 |
郭玮、深圳市牛鼎丰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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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执保1963号 | 财产保全 |
申请人-郭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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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19-10-11 | 2020-08-17 |
9 |
深圳市牛鼎丰科技有限公司、田伟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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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17423、17424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深圳市牛鼎丰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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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9-06 | 2020-07-10 |
10 |
深圳市牛鼎丰科技有限公司与郭玮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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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16877号 | 名誉权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牛鼎丰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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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9-04 | 2019-09-2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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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91执367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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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执367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北京伯凯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牛鼎丰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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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牛鼎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北京伯凯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2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02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91执367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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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6 |
2 |
(2020)粤03民初661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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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6613号 |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安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牛鼎丰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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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6613号深圳市牛鼎丰科技有限公司:本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安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牛鼎丰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民初6613号,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开庭时间为2021年8月10日9时30分,地点为本院第十二审判庭。证据交换时间为2021年8月9日9时30分,地点为本院诉讼服务大厅证据交换窗口。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联系人:邓仲岐(0755-83535367)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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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0 |
3 |
(2021)粤0304民初978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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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9781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小牛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牛鼎丰科技有限公司 中软国际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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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9781号深圳市牛鼎丰科技有限公司、小牛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原告中软国际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4民初97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准许原告中软国际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68元(已由原告预交1034元),减半收取1034元,由原告负担。该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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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8 |
4 |
(2020)粤03民初661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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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6613号 |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安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牛鼎丰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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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6613号深圳市牛鼎丰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安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牛鼎丰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附:本院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北6003号(联系人83535367邓助理)本公告已于同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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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1 |
5 |
(2021)粤03执228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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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2284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牛鼎丰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伯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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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2284号深圳市牛鼎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北京伯凯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2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021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228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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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1 |
6 |
(2019)粤0391执1583号(2019)粤0391执1554、1555、155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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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执1583-1586号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 深圳市牛鼎丰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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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91执1583-1586号深圳市牛鼎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苏佳成等与你(单位)劳动争议四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18]15225、15227、15233、15234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9)粤0391执1583-158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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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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