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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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程文平、广东华好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石浪投资有限公司、杨森山、杨萍、第三人广州市华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经典传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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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初11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广东华好集团有限公司 程文平 当事人- 广州经典传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华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杨森山 广东石浪投资有限公司 杨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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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初11号广东石浪投资有限公司:原告程文平、广东华好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石浪投资有限公司、杨森山、杨萍、第三人广州市华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经典传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程文平、广东华好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两原告、三被告与两第三人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一》《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二》;2.判令广东石浪投资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广州市华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51%股权返还给两原告,即向程文平返还41%的股权、向广东华好集团有限公司返还10%的股权;3.判令广东石浪投资有限公司就上述股权返还协助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即将其持有广州市华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51%股权按照41%和10%的比例分别变更登记至程文平及广东华好集团有限公司名下);4.判令确认两原告依约无需向广东石浪投资有限公司返还已收款项89565200元;5.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费120000元;6.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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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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