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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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保监罚〔2012〕10号 | - |
恒安标准财务资料存在虚假记载和遗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我会决定对恒安标准罚款10万元。 恒安标准逆回购交易向同一交易对手融出资金余额超出监管规定比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五条,我会决定对恒安标准罚款5万元。 恒安标准未按规定对保单进行回访的行为,违反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9〕3号)第十条的规定,根据该办法第三十四条,我会决定对恒安标准警告并罚款1万元。 综上,我会决定对恒安标准予以警告并罚款共计16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万达广场支行,账号7112410189800000130),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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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2-0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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