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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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余)应急罚〔2020〕179号 | 余姚市应急管理局 |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0年09月14日对你(单位)涉嫌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根据《余姚市应急管理局关于2020年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要求,2020年9月3日,余姚市应急管理局监察大队会同泗门镇安监所,在浙江卓岳展示制品有限公司车间主任闫鑫锋的陪同下,对企业生产车间和办公室(查阅相关台账资料)进行安全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安全设备储气罐安全阀、压力表未进行定期检测。执法人员当场出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余)应急责改〔2020〕302号,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各1份,证明本案来源及你(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的事实情况; 2、闫会娟、闫科宇的调查询问笔录及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及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 3、现场照片1张,证明你(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合法主体资格。本机关于2020年09月2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对违法事实认定、证据的采用,依据的适用、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未提出异议。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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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0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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