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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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州千岛湖康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朱志丽等徐明亮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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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27民初2747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千岛湖康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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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人民法院 | 2021-07-30 | 2021-09-17 |
2 |
杭州千岛湖康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方丽远等洪巩梅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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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27民初2753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千岛湖康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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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人民法院 | 2021-07-28 | 2021-09-17 |
3 |
杭州千岛湖康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余德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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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27执982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千岛湖康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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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人民法院 | 2021-04-21 | 2021-05-10 |
4 |
杭州千岛湖康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吴伟瑞、余银秀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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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27执976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千岛湖康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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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人民法院 | 2021-04-21 | 2021-05-10 |
5 |
杭州千岛湖康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余中平、汪忠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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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27执988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千岛湖康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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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人民法院 | 2021-04-21 | 2021-04-27 |
6 |
杭州千岛湖康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江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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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27执966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千岛湖康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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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人民法院 | 2021-04-15 | 2021-04-20 |
7 |
杭州千岛湖康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吴小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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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27执974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千岛湖康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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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人民法院 | 2021-04-15 | 2021-04-20 |
8 |
杭州千岛湖康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连生、余有姣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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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27民初4404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千岛湖康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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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人民法院 | 2020-12-25 | 2021-03-11 |
9 |
杭州千岛湖康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姜燕威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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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27民初3952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千岛湖康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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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0-12-11 |
10 |
杭州千岛湖康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唐新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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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27执恢462号之五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千岛湖康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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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人民法院 | 2020-10-27 | 2020-12-18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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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浙0127民初302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千岛湖康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华明 商勇勤 项利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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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淳安县人民法院 | - | 2017-06-15 |
2 | -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千岛湖康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华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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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淳安县人民法院 | - | 2017-02-0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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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浙0127民初30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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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7民初302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千岛湖康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华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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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华明: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千岛湖康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5月22日上午9点00分在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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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03 |
2 |
(2016)浙0127民初251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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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7民初2510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千岛湖康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淳安千岛湖万海贸易有限公司 储带弟 朱华彪 朱晓丽 丁雁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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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千岛湖万海贸易有限公司、储带弟、朱华彪、朱晓丽、丁雁林: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千岛湖康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127民初25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淳安千岛湖万海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杭州千岛湖康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37510元,支付利息35657.07元(暂算至2016年5月31日),并支付自2016年6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被告储带弟、朱华彪、朱晓丽、丁雁林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储带弟、朱华彪、朱晓丽、丁雁林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淳安千岛湖万海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98元,由被告淳安千岛湖万海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储海弟、朱华彪、朱晓丽、丁雁林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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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30 |
3 |
(2016)浙0127民初218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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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7民初2185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千岛湖康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周荣华 胡建中 杭州千岛湖广龙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淳安千岛湖二手车交易市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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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荣华、胡建中、杭州千岛湖广龙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淳安千岛湖二手车交易市场: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千岛湖康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127民初21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荣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千岛湖康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67952元(利息暂算至2016年5月16日),此后的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9.8‰计付。二、被告胡建中、杭州千岛湖广龙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淳安千岛湖二手车交易市场对上述应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19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周荣华负担,被告胡建中、杭州千岛湖广龙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淳安千岛湖二手车交易市场连带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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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08 |
4 |
(2016)浙0127民初251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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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7民初2510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千岛湖康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淳安千岛湖万海贸易有限公司 储带弟 朱华彪 朱晓丽 丁雁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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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千岛湖万海贸易有限公司、储带弟、朱华彪、朱晓丽、丁雁林: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千岛湖康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1月16日上午9点在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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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09 |
5 |
(2016)浙0127民初218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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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7民初2185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千岛湖康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周荣华 胡建中 杭州千岛湖广龙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淳安千岛湖二手车交易市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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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荣华、胡建中、杭州千岛湖广龙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淳安千岛湖二手车交易市场: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千岛湖康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6年9月5日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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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02 |
6 |
(2015)杭淳商初字第85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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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淳商初字第85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千岛湖康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亮 洪书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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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亮、洪书娟:本院受理杭州千岛湖康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王亮、洪书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杭淳商初字第8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杭州千岛湖康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00万元并支付该款从2014年8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68%计算的利息。二、被告王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杭州千岛湖康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50万元并支付该款从2014年8月3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752%计算的利息。三、原告杭州千岛湖康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被告王亮不按期支付上述款项时,有权就本案的抵押物(位于千岛湖镇滨江度假村56号101室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为卖所得价款在满足第一顺序抵押权时的剩余部分优先受偿。四、被告洪书娟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413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王亮、洪书娟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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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22 |
7 |
(2015)杭淳商初字第85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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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淳商初字第85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千岛湖康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亮 洪书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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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亮、洪书娟: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千岛湖康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5年9月15日9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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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04 |
8 |
(2014)杭淳商初字第139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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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淳商初字第1397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千岛湖康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蒋云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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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云喜: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千岛湖康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杭淳商初字第13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蒋云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杭州千岛湖康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00万元并支付该款贷款期限内的利息7200元,支付自2014年9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8.6‰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被告蒋云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千岛湖康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因主张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11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蒋云喜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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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20 |
9 |
(2014)杭淳商初字第139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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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淳商初字第1397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千岛湖康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蒋云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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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云喜: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千岛湖康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蒋云喜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5年4月24日14时在本院第7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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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13 |
10 |
(2015)杭淳商初字第12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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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淳商初字第121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千岛湖康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宋卫宏 黄文英 郑柏潮 陈剑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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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卫宏、黄文英、郑柏潮、陈剑敏: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千岛湖康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5年4月24日9时在本院第7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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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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