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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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下城劳人仲案(2020)5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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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下城劳人仲案(2020)54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华信爱 被告- 杭州同方联合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浙江同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同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一杭州同方联合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二浙江同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三北京同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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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依法受理了华信爱与你单位被申请人一杭州同方联合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二浙江同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三北京同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下城劳人仲案(2020)57号裁决书。本委裁决如下:1、裁决被申请人二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18年12月1日至2018年12月18日的劳动报酬8827.59元;2、裁决被申请人二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15年5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80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对本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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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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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下城劳人仲案(2020)5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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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下城劳人仲案(2020)54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华信爱 当事人- 北京同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被告- 杭州同方联合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浙江同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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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同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同方联合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同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本委依法受理了华信爱诉你关于拖欠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下城劳人仲案(2020)54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依法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天内,并定于2020年4月28日上午9点30分时在杭州市下城区白石巷256号第一仲裁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庭审。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杭州市下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2020年3月1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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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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