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税三稽罚[2019]720 | 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个人投资者王吓娟2018年7月从企业借款38854.00元,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责令你单位补扣缴应扣未扣“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7770.8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三条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你单位处以需补扣缴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50%罚款计3885.4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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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3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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