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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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博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青羊区优品道·曦岸第一届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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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5民初12564号 | 业主撤销权纠纷 |
原告-成都博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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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1-07-20 | 2021-08-05 |
2 |
成都博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维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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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6民初170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成都博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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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2021-05-18 | 2021-05-27 |
3 |
成都博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邓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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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6民初170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成都博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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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2021-04-26 | 2021-05-26 |
4 |
邓静波、成都博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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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民终6847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邓静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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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29 | 2021-09-01 |
5 |
成都博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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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8执1652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成都博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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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 2021-03-29 | 2021-04-21 |
6 |
成都博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某执行实施类执行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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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6执保156号 | - |
当事人-成都博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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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2021-03-24 | 2021-03-30 |
7 |
武汉泓明服装加工有限公司、成都博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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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执复65号 | - |
复议申请人-武汉泓明服装加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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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10 | 2021-03-29 |
8 |
成都博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金荣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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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6民初171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成都博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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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2021-02-09 | 2021-03-26 |
9 |
成都博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袁泉、成都颐品流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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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05执6292号之一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成都博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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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1-01-21 | 2021-03-18 |
10 |
成都博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庞应平、童芝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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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5民初1654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成都博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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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0-12-20 | 2021-06-24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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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川0105民初848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博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颐品流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袁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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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G16 | 2019-11-07 |
2 | (2018)川0116民初807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博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木马餐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刘志军 张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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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G51 | 2018-11-15 |
3 | (2016)川0105民初558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博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李屏屏 李娇伊 罗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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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G30 | 2017-08-03 |
4 | -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博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李屏屏 李娇伊 罗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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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G44 | 2016-11-2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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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成都博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罗东明、周玲追偿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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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5民初11965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成都博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罗东明 周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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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5民初11965号原告成都博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罗东明、周玲追偿权纠纷一案,1.被告向原告偿还由原告代被告向银行支付的房屋按揭贷款本息、罚息和复息等共计17522.67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直至被告清偿完毕为止(以原告代付款项为计算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原告代付之日起算,暂计算至2019年7月3日的资金占用利息为1730.97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752.27元(按原告为此承担款项的10%计算);4.本案的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限届满后,2019年11月28日上午10点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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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7 |
2 |
(2019)川0105民初8482号原告成都博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颐品流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袁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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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5848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博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颐品流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袁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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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5民初8482号原告成都博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颐品流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袁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确认原告与被告1成都颐品流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临街店铺商业服务协议》已于2018年12月29日解除;2、判令被告1成都颐品流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的租金共计562655.44元,且每逾期一日按逾期为付款的2‰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6月4日为518768.32元);3、判令被告1成都颐品流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29日止欠付的租金731866.86元,并按年利率24%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损失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为止(暂计至2019年6月4日为187639.42元);4、判令被告1成都颐品流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595700.39元(按照最后一个月日租金的两倍自2018年12月29日起至拆铺完工为止,暂计算至2019年6月4日);5、判令被告1成都颐品流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31714.27元;6、判令被告1成都颐品流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拆铺费用300000元;7、判令被告2袁泉为上述二、三、四、五、六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担保责任;8、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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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5 |
3 |
公告开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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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5民初9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成都博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陈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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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5民初90号案件,原告成都博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鹏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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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0 |
4 |
(2018)川0116民初13372号原告成都博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志军、张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应诉相关法律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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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16民初1337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博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刘志军 张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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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成都博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志军、张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刘志军、张婕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二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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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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