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江苏妹、蒋定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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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3执异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异议人-江苏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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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3-09 | 2021-03-24 |
| 2 |
杭州杭挂机电有限公司、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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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民终4120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杭州杭挂机电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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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19 | 2021-03-08 |
| 3 |
杭州杭挂机电有限公司、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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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民终4121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杭州杭挂机电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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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19 | 2021-03-08 |
| 4 |
杭州富阳富创贸易有限公司、杭州富轮汽车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杭州行地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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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1执恢28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富创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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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2020-07-30 | 2020-09-03 |
| 5 |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浙江富轮橡胶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行地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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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1执恢137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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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2020-07-01 | 2020-07-15 |
| 6 |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浙江富轮橡胶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行地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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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1执恢136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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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2020-07-01 | 2020-07-15 |
| 7 |
浙江富轮橡胶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杭廷顿富轮橡胶有限公司、杭州美仑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等破产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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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1破12、22、23、24号 | 申请破产清算 |
申请人-浙江富轮橡胶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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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2020-06-01 | 2020-07-01 |
| 8 |
杭州富阳富创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新登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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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1执异1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杭州富阳富创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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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2020-05-20 | 2020-05-26 |
| 9 |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浙江富轮橡胶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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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1破申11号 | 申请破产清算 |
申请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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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2020-05-12 | 2020-05-25 |
| 10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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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1执异1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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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2020-04-10 | 2020-04-21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 1 | - | - |
原告-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被告- 浙江富轮橡胶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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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三版 | 2020-06-10 |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16)浙01执520号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7-28 | 详情 |
| 2 | (2015)杭下执民字第02225号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5-09-02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15)杭西泗民初字第75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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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泗民初字第75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转塘支行 被告- 杭州行地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富轮橡胶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杭挂机电有限公司 杭州之江运输机械有限公司 陈永兴 仇春萍 叶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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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永兴、仇春萍:本院受理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转塘支行诉杭州行地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富轮橡胶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杭挂机电有限公司、杭州之江运输机械有限公司、陈永兴、仇春萍、叶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5)杭西泗商初字第7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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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1 |
| 2 |
(2016)浙0102民初5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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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2民初50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清泰支行 被告- 杭州杭挂机电有限公司 浙江富轮橡胶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行地集团有限公司 陈永兴 仇春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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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杭挂机电有限公司、浙江富轮橡胶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行地集团有限公司、陈永兴、仇春萍: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清泰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通知、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的次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12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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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05 |
| 3 |
(2015)浙杭商外初字第4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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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杭商外初字第43号 | 信用证纠纷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被告- 富阳市富阳镇巨利汽配商行 叶炎平 傅利君 浙江富轮橡胶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行地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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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阳市富阳镇巨利汽配商行、叶炎平、傅利君:本院受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诉你们及浙江富轮橡胶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行地集团有限公司信用证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浙杭商外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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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16 |
| 4 |
(2015)杭富商初字第163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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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商初字第163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公司 被告- 浙江富轮橡胶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行地集团有限公司 陈永兴 叶炎平 傅利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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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富轮橡胶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行地集团有限公司、陈永兴、叶炎平、傅利君:本院受理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杭富商初字第16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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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04 |
| 5 |
(2015)杭富商初字第135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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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商初字第135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 被告- 浙江富轮橡胶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富阳市富阳镇巨利汽配商行 杭州行地集团有限公司 叶炎平 傅利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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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富轮橡胶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富阳市富阳镇巨利汽配商行、杭州行地集团有限公司、叶炎平、傅利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杭富商初字第13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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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31 |
| 6 |
(2015)杭富商初字第163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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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商初字第163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 被告- 杭州行地集团有限公司 陈永兴 浙江富轮橡胶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叶炎平 傅利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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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行地集团有限公司、陈永兴、浙江富轮橡胶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叶炎平、傅利君:本院受理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5年12月1日9时在本院9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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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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