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无法律诉讼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1)粤2071执保5449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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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执保544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至尊帝皇食品(中山)有限公司 被告- 胡建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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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申请人至尊帝皇食品(中山)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胡建琴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2089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21)粤2071执保5449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裁定内容如下:对被申请人胡建琴名下价值相当于4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期间,被保全的财产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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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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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20890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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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2089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至尊帝皇食品(中山)有限公司 被告- 曾天生 广州广品贸易有限公司 胡建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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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至尊帝皇食品(中山)有限公司诉曾天生、广州广品贸易有限公司、胡建琴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梁丹妮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林中煌,谭月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黄英毅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2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三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8,013,117.57元及利息3,777,142.13元(利息计算方法:以年利率15%,从2018年4月1日起算,暂计至2021年5月20日);2、判令被告共同承担原告为本次起诉而支出的律师费40,000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诉讼保全费由被告共同承担。上述1-3项请求金额合计11,830,259.7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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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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