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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神木县暴春怀来料厂

    在业
    • 官网:-
    •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高家堡镇桑树渠村
    • 简介:-
    • 行政处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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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神木县工商处字〔2015〕第56号 神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神木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神木县工商处字〔2015〕56号 当事人:暴春怀,系个体工商户;性别:男;年龄:47;民族: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现住址: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高家堡;身份证号码:;个体工商户字号:神木县暴春怀来料厂;经营场所: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高家堡镇桑树渠村;经营范围:来料加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方式:来料加工;注册号:。 2015年10月22日我所执法人员对神木县暴春怀石料厂进行专项检查,该石厂未办理《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石料开采加工,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11月25日再次对石厂进行检查仍未办理《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并于2015年11月25日报告局领导批准立案,执法人员经过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2015年12月11日案件调查终结。下面就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建议报告如下。 经查明:当事人暴春怀经查当事人从事石厂经营活动,营业执照核准经营范围:来料加工。当事人还进行石料开采,已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即:在营业执照的登记范围之外,从事了应当先行申请取得许可后,方能从事的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和当事人询问笔录。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2015年12月15日,本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神木县工商案告字字2015第53号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本局(所)认为:当事人暴春怀的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项之规定。属无照经营行为的行为。对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它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对无照经营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罚款:2000元(贰仟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开户行:神木农村商业银行兴城支行 账户名称:神木县财政局非税收汇缴 账号:2710020301201000058752 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榆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或神木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神木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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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1-14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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