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建综执〔2021〕罚决字第15-0005号 | 浙江省建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名称:浙江华电智能电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胡江明;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三都镇工业园。2021年3月23日9时20分,建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三都中队队员巡查至建德市三都镇三都工业园浙江华电智能电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联系公司负责人汪祖春,出示证件告知公务,对该企业进行垃圾分类检查,检查发现企业已设置了四分类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企业大门口临时存放点上有二只垃圾桶。易腐垃圾收集容器中有大量旧衣服,旧裤子,且垃圾桶满溢。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中有旧衣服,存在生活垃圾混投现象,现场已拍照取证。现场向汪祖春送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建综法调(询)字[2021]第8204503号,要求其来中队处理。03月24日受委托人方丽莉到中队接受调查处理,经进一步调查查明,浙江华电智能电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胡江明,03月23日09时20分当事人在三都镇工业园公司内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导致易腐垃圾收集容器中有旧衣服,旧裤子,且垃圾桶满溢。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中有旧衣服,存在生活垃圾混投现象。2021年01月13日10时21分我局执法队员曾向当事人送达过《责令改正通知书》(建综法责改通字[2021]第8208289号),要求其整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二)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进行指导、劝告。”的规定,已构成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表》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浙江华电智能电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圆整。 收起
...
展开
|
2021-04-21 | 详情 |
邮箱
电话
公司简介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