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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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志同梦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林展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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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惠州市志同梦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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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林展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深圳鑫喜达家居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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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林展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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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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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486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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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486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徐颖林 当事人- 深圳市林展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陈勇 深圳宜乐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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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4868号陈勇:原告徐颖林与被告陈勇、深圳宜乐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林展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14868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一返还原告已支付的保证金38224元;3、判令被告一返还原告已支付的首月租金及管理费21168元;4、判令被告一补偿原告两个月的租金28224元;5、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全部金额承担连带清偿义务;6、判令两被告共同担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费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8月16日09时30分在第十二审判庭(新)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法院联系人:朱劲电话:0755-89552009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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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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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487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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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487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宜乐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林展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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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4871号陈勇:原告韩学成与被告陈勇、深圳宜乐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林展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14871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一返还原告已支付的保证金18710元;3、判令被告一返还原告已支付的首月租金及管理费4355元;4、判令被告一补偿原告两个月租金4690元;5、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店面装修费用97600元;6、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样板损失费213268元;7、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全部金额承担连带清偿义务;8、判令两被告共同担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费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8月16日09时30分在第十二审判庭(新)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法院联系人:朱劲电话:0755-89552009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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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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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487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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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487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孔德辉 当事人- 深圳市林展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陈勇 深圳宜乐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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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4870号陈勇:原告孔德辉与被告陈勇、深圳宜乐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林展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14870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一返还原告已支付的保证金38000元;3、判令被告一返还原告已支付的首月租金及管理费16500元;4、判令被告一补偿原告两个月租金15000元;5、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全部金额承担连带清偿义务;6、判令两被告共同担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费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8月16日09时30分在第十二审判庭(新)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法院联系人:朱劲电话:0755-89552009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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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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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486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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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486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宜乐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林展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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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4868号陈勇:原告徐颖林与被告陈勇、深圳宜乐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林展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14868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一返还原告已支付的保证金38224元;3、判令被告一返还原告已支付的首月租金及管理费21168元;4、判令被告一补偿原告两个月的租金28224元;5、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全部金额承担连带清偿义务;6、判令两被告共同担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费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8月16日09时30分在第十二审判庭(新)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法院联系人:朱劲电话:0755-89552009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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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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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486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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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486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宜乐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林展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都芳漆(深圳)涂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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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4869号陈勇:原告都芳漆(深圳)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勇、深圳宜乐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林展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14869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一返还原告已支付的保证金21544元;3、判令被告一返还原告已支付的首月租金及管理费5772元;4、判令被告一返还原告已预交的2020年4月租金3108元;5、判令被告一补偿原告两个月租金6216元;6、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店面装修费用28173.75元7、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全部金额承担连带清偿义务;8、判令两被告共同担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费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8月16日09时30分在第十二审判庭(新)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法院联系人:朱劲电话:0755-89552009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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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487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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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487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宜乐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林展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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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4870号陈勇:原告孔德辉与被告陈勇、深圳宜乐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林展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14870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一返还原告已支付的保证金38000元;3、判令被告一返还原告已支付的首月租金及管理费16500元;4、判令被告一补偿原告两个月租金15000元;5、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全部金额承担连带清偿义务;6、判令两被告共同担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费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8月16日09时30分在第十二审判庭(新)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法院联系人:朱劲电话:0755-89552009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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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486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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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486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都芳漆(深圳)涂料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林展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陈勇 深圳宜乐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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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4869号陈勇:原告都芳漆(深圳)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勇、深圳宜乐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林展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14869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一返还原告已支付的保证金21544元;3、判令被告一返还原告已支付的首月租金及管理费5772元;4、判令被告一返还原告已预交的2020年4月租金3108元;5、判令被告一补偿原告两个月租金6216元;6、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店面装修费用28173.75元7、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全部金额承担连带清偿义务;8、判令两被告共同担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费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8月16日09时30分在第十二审判庭(新)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法院联系人:朱劲电话:0755-89552009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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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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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487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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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487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韩学成 当事人- 深圳市林展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陈勇 深圳宜乐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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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4871号陈勇:原告韩学成与被告陈勇、深圳宜乐居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林展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14871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一返还原告已支付的保证金18710元;3、判令被告一返还原告已支付的首月租金及管理费4355元;4、判令被告一补偿原告两个月租金4690元;5、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店面装修费用97600元;6、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样板损失费213268元;7、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全部金额承担连带清偿义务;8、判令两被告共同担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费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8月16日09时30分在第十二审判庭(新)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法院联系人:朱劲电话:0755-89552009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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