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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海葳特科技有限公司

    在业
    •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1000号保利世界贸易中心二期(B、C栋)13层1307号房(仅作写字楼功能用)
    • 简介:-
    • 行政处罚 1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穗海工商处字[2016]450号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广州海葳特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791017983K住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1000号保利世界贸易中心二期(B、C栋)1307房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晚平经营范围:研究和试验发展(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2016年6月30日,广州市海珠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该线索函称在调查天猫店铺“海威特旗舰店”涉嫌发布违法广告(商家宣传宣传比一角硬币还小收货后却发现比一角直径要宽”、“宣传其畅销169个国家和音效提升30%”)的违法行为过程中,经调查,该广告由商家广州海葳特科技有限公司自行发布。2016年6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照该线索函对当事人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1000号保利世界贸易中心二期(B、C栋)13层1307号房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由当事人行政主管王少平配合,并提供了营业执照备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公司网站(天猫“海威特”旗舰店thtps://detail.tmall.com)。进入网站首页产品“havit”海威特i5蓝牙耳机迷你超小4.0无线运动耳塞挂耳式4.1通用的网页,发现有“真小,比小更小”、“13年技术沉淀、45道工艺流程、108次模具调整、2500人佩戴测试”,“4.35g好轻,16mm好小”“比25mm整整小9mm”等的宣传用语,涉嫌广告违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为查清案情,广州市海珠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6年6月30日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立案查处。经查明,当事人广州海葳特科技有限公司在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1000号保利世界贸易中心二期(B、C栋)13层1307号房从事电子销售“havit/海威特”耳机及电子产品等的经营活动。2011年10月,当事人在天猫网开设“havit/海威特”旗舰店https://havit.tmall.com/shop/,并在其网站https://havit.tmall.com/shop/对“havit/海威特”系列产品作相关介绍及产品宣传,消费者通过登陆网站了解到“havit/海威特”系列产品信息后,在互联网上下订付款后,当事人随后通过快递方式将产品发给消费者。自2015年10月起,当事人利用网站https://havit.tmall.com/shop/对havit/海威特i5蓝牙耳机迷你超小4.0无线运动耳塞挂耳式4.1通用的产品进行对外宣传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当事人在其https://havit.tmall.com/shop/对havit/海威特i5蓝牙耳机迷你超小4.0无线运动耳塞挂耳式4.1通用的产品第6页面有“米粒”的精致,满足粉丝对“小”所有的渴求。16毫米超小机身,比游戏币小38%,轻易藏匿于手袋,背包,口袋甚至钱包,真正让音乐无处不在”的广告,该广告中未准确、清楚的表明是与何种规格的游戏币小38%。2、当事人在其https://havit.tmall.com/shop/对havit/海威特i5蓝牙耳机迷你超小4.0无线运动耳塞挂耳式4.1通用的产品第9页面有“小到离谱可能再没更小16mm米粒般精巧设计,机身仅为其他迷你耳机的70%-80%;传统大耳机的20%-30%;导致技术实现难度5倍的增加,3年匠心研发,耗资超百万,只为粉丝们开发出“美而隐形”的精品”的广告,该广告中未能准确、清楚的表明为何种规格的其他迷你耳机的70%-80%”、传统大耳机的的20%-30%。以上违法事实,均有证据材料附案证明。2016年9月1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穗工商海分告字(2016)第0201606050000293-0001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于2016年9月18日向我局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如下:1、当事人此次广告宣传内容违法,并无主观上进行虚假宣传,系负责人员疏忽大意,对广告法的理解不细致所致;2、当事行业竞争激烈,产品利润不高,经济压力大等,要求减轻处罚。我局认为当事人提出的减轻处罚理由不符合法律法规所规定减免的理由,维持原处罚意见不变。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以下的罚款:(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00元罚款。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海珠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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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2-05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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