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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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重庆上宏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包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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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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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重庆市上宏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姜佩岑渝中区夜孔雀服饰销售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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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上宏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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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曾首铭与国旅联合重庆颐尚温泉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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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曾首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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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邱越强与国旅联合重庆颐尚温泉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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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邱越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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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赵萍与国旅联合重庆颐尚温泉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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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赵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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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邱越强与国旅联合重庆颐尚温泉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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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邱越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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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胡涛与国旅联合重庆颐尚温泉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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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胡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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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张进与国旅联合重庆颐尚温泉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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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张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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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吴明清与国旅联合重庆颐尚温泉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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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吴明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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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吴明清与国旅联合重庆颐尚温泉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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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吴明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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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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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渝0103执6184号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0-05-13 | 详情 |
2 | (2018)渝0112执恢3399号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10-22 | 详情 |
3 | (2018)渝0103执7928号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 2018-10-12 | 详情 |
4 | (2018)渝0106执恢625号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8-06 | 详情 |
5 | (2017)苏0115执4954号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10-12 | 详情 |
6 | (2017)苏0104执4161号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10-12 | 详情 |
7 | (2017)渝05执1190号 |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7-31 | 详情 |
8 | (2017)苏0106执1824号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5-10 | 详情 |
9 | (2017)苏0105执1039号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4-28 | 详情 |
10 | (2017)渝0103执858号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1-17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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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渝0103民初368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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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初3689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渝佳兴驰建筑技术有限公司 当事人- 重庆驰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上宏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驰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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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103民初3689号重庆上宏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7)渝0103民初3689号原告重庆渝佳兴驰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上宏物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驰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103民初36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重庆上宏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重庆渝佳兴驰建筑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119959.02元,并以3119959.02元为基数从2015年10月8日起按年利率18%复利计算利息(年利率超过24%的部分按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重庆驰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上宏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应向原告重庆渝佳兴驰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履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1月29日上传日期:2018年01月2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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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9 |
2 |
(2017)渝0112民初164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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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646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重庆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重庆医药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重药医药有限公司 重庆上宏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药上堂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国旅联合重庆颐尚温泉开发有限公司 徐志强 邓雪梅 赵强 王延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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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1646号重庆药上堂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赵强:本院受理原告重庆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医药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重药医药有限公司、重庆上宏物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药上堂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国旅联合重庆颐尚温泉开发有限公司、徐志强、邓雪梅、赵强、王延铭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8年1月17日9时50分在本院第1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11月13日上传日期:2017年11月1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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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3 |
3 |
(2017)渝0112民初609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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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609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重庆市交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医药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国旅联合重庆颐尚温泉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上宏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嘉恩置业有限公司 徐志强 邓雪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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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6091号重庆嘉恩置业有限公司、徐志强、邓雪梅: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交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医药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国旅联合重庆颐尚温泉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上宏物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嘉恩置业有限公司,徐志强,邓雪梅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12民初60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重庆医药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市交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5070388.43元;二、被告重庆医药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交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资金占用费、违约金(以193966.93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21日起至付清时止;以24876421.5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12日起至付清时止。均按年利率24%计算);三、被告重庆医药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交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服务费175000元;四、被告重庆医药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交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担保费25000元;五、原告重庆市交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重庆医药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渝中区九坑子路1号第2层部分(房地证号:101房地证2014字第26027号)房屋、渝中区九坑子路1号平街1层(房地证号:101房地证2014字第26022号)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至第四项债务范围内顺位优先受偿;六、原告重庆市交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国旅联合重庆颐尚温泉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北碚区施家梁镇陵峡路98号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权证号:107D房地证2012字第00229号)、重庆上宏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南岸区江南大道24号11-2、11-4至11-8号(106房地证2009字第46923号)的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其抵押价值内顺位优先受偿;七、被告国旅联合重庆颐尚温泉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上宏物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嘉恩置业有限公司、徐志强对上述第一至第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八、被告邓雪梅以其与徐志强的夫妻共同财产对徐志强应当承担的上述债务对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九、驳回原告重庆市交通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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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9 |
4 |
(2017)渝0112民初609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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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609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重庆市交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医药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国旅联合重庆颐尚温泉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上宏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嘉恩置业有限公司 徐志强 邓雪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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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6091号重庆嘉恩置业有限公司、徐志强、邓雪梅: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交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医药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国旅联合重庆颐尚温泉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上宏物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嘉恩置业有限公司,徐志强,邓雪梅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12民初60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重庆医药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市交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5070388.43元;二、被告重庆医药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交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资金占用费、违约金(以193966.93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21日起至付清时止;以24876421.5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12日起至付清时止。均按年利率24%计算);三、被告重庆医药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交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服务费175000元;四、被告重庆医药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交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担保费25000元;五、原告重庆市交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重庆医药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渝中区九坑子路1号第2层部分(房地证号:101房地证2014字第26027号)房屋、渝中区九坑子路1号平街1层(房地证号:101房地证2014字第26022号)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至第四项债务范围内顺位优先受偿;六、原告在实现上述第五项抵押权后未获清偿的债务范围内,原告有权对被告国旅联合重庆颐尚温泉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北碚区施家梁镇陵峡路98号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权证号:107D房地证2012字第00229号)、重庆上宏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南岸区江南大道24号11-2、11-4至11-8号(106房地证2009字第46923号)的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其抵押价值内顺位优先受偿;七、被告国旅联合重庆颐尚温泉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上宏物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嘉恩置业有限公司、徐志强对原告在实现上述第五项抵押权后未获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八、被告邓雪梅以其与徐志强的夫妻共同财产对徐志强应当承担的上述债务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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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0 |
5 |
(2017)渝0112民初17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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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7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被告- 重庆医药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徐志强 邓雪梅 重庆中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上宏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国旅联合重庆颐尚温泉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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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178号重庆医药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徐志强、邓雪梅、重庆上宏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国旅联合重庆颐尚温泉开发有限公司:我院受理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重庆医药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徐志强、邓雪梅、重庆中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上宏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国旅联合重庆颐尚温泉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重庆医药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徐志强、邓雪梅、重庆上宏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国旅联合重庆颐尚温泉开发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12民初1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重庆医药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借款本金16142269.16元;二、被告重庆医药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截至2016年11月20日的利息757425.53元、复利14187.08元;以及2016年11月20日后的利息(以尚欠本金16142269.16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11.8125%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和复利(以尚欠利息757425.33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11.8125%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及分别以前款利息每月20日结息计算所得款项为基数,从结息次日起,按照年利率11.8125%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被告重庆医药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违约金200000元;四、被告徐志强、重庆中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上宏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国旅联合重庆颐尚温泉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医药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所负的前述第一、第二、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198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4850元,由被告重庆医药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徐志强、重庆中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上宏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国旅联合重庆颐尚温泉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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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2 |
6 |
(2017)渝0112民初164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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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646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重庆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重庆医药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重药医药有限公司 重庆上宏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药上堂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国旅联合重庆颐尚温泉开发有限公司 徐志强 邓雪梅 赵强 王廷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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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重庆药上堂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赵强: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医药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重药医药有限公司、重庆上宏物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药上堂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国旅联合重庆颐尚温泉开发有限公司、徐志强、邓雪梅、赵强、王廷铭追偿权纠纷一案,被告王延铭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已作出(2017)渝0112民初1646号民事裁定书,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渝0112民初16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王廷铭的管辖异议申请。管辖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王廷铭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9月01日上传日期:2017年09月0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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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1 |
7 |
(2016)渝0112民初1899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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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1899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被告- 重庆医药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国旅联合重庆颐尚温泉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上宏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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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渝0112民初18995号重庆医药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上宏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与被告重庆医药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国旅联合重庆颐尚温泉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上宏物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渝0112民初189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医药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借款本金450万元、截止2016年8月30日的利息49500元、罚息267300元、复利9906.82元,并支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从2016年8月31日起至本息付清时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和复利分别以本金450万元、利息和罚息之和316800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10.8%计算);二、被告国旅联合重庆颐尚温泉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上宏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医药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所负的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有权就被告国旅联合重庆颐尚温泉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即位于北碚区施家梁镇陵峡路98号6-1-1、6-1-2、6-2-1、6-2-2、6-3-1、6-3-2、7-1-1、7-1-2、7-2-1、7-2-2、7-3-1、7-3-2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541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410元由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410元,被告重庆医药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国旅联合重庆颐尚温泉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上宏物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00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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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0 |
8 |
(2016)渝0112民初1899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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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1899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医药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国旅联合重庆颐尚温泉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上宏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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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渝0112民初18995号重庆医药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上宏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我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诉被告重庆医药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国旅联合重庆颐尚温泉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上宏物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渝0112民初1899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为:1、判令被告一重庆医药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清偿借款本金45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6年8月30日,该借款利息为49500元、罚息为267300元、复利为9906.82元;从2016年8月3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4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2%上浮50%计收罚息;对未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和罚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利随本清;2、判令第一被告重庆医药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8613元;3、判令原告在上述第1项、第2项诉讼请求中原告所享有的债权范围内对第二被告国旅联合重庆颐尚温泉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北碚区施家梁镇陵峡路98号6-1-1房产(房地产权证号:107房地证2007字第11845号)、重庆市北碚区施家梁镇陵峡路98号6-1-2房产(房地产权证号:107房地证2007字第11864号)、重庆市北碚区施家梁镇陵峡路98号6-2-1房产(房地产权证号:107房地证2007字第11854号)、重庆市北碚区施家梁镇陵峡路98号6-2-2房产(房地产权证号:107房地证2007字第11841号)、重庆市北碚区施家梁镇陵峡路98号6-3-1房产(房地产权证号:107房地证2007字第11823号)、重庆市北碚区施家梁镇陵峡路98号6-3-2房产(房地产权证号:107房地证2007字第11847号)、重庆市北碚区施家梁镇陵峡路98号7-1-1房产(房地产权证号:107房地证2007字第11858号)、重庆市北碚区施家梁镇陵峡路98号7-1-2房产(房地产权证号:107房地证2007字第11863号)、重庆市北碚区施家梁镇陵峡路98号7-2-1房产(房地产权证号:107房地证2007字第11830号)、重庆市北碚区施家梁镇陵峡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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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0 |
9 |
(2016)渝05民初125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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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民初125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比晟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嘉恩置业有限公司 重庆上宏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徐志强 朱朝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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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6)渝05民初1252号重庆上宏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徐志强、朱朝林:本院受理原告重庆比晟商贸有限公司诉重庆嘉恩置业有限公司、重庆上宏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徐志强、朱朝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提供的证据一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7年5月18日下午14点30分于本院主楼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2月17日上传日期:2017年02月1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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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17 |
10 |
(2017)渝0112民初17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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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7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 被告- 重庆医药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徐志强 邓雪梅 重庆中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上宏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国旅联合重庆颐尚温泉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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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178号重庆办事处与被告重庆医药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徐志强、邓雪梅、重庆上宏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国旅联合重庆颐尚温泉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与被告重庆医药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徐志强、邓雪梅、重庆中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上宏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国旅联合重庆颐尚温泉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邓雪梅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重庆医药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清偿借款本金16142269.16元及截止2016年11月20日的利息549089.37元、罚息208336.16元、复利14187.08元;从2016年11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6142269.16元为基数,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贷款展期协议书》约定的贷款利率加收50%计收罚息,对应付未付利息和罚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利随本清;2、判令被告重庆医药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违约金20万元;3、判令被告徐志强、邓雪梅、重庆中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上宏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国旅联合重庆颐尚温泉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由六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案定于2017年5月22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缺席裁判。一审案件承办人:李旻昊联系电话:(023)67188315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2月16日上传日期:2017年02月1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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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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