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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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夹江支行与石俊波、薛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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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126民初75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夹江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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夹江县人民法院 | 2021-06-25 | 2021-07-27 |
2 |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夹江支行、杨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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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126民初126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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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 | 2021-06-07 | 2021-06-15 |
3 |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夹江支行与罗小梅、方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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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126民初51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夹江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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夹江县人民法院 | 2021-04-26 | 2021-05-27 |
4 |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夹江支行与姚群、熊朝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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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126民初51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夹江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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夹江县人民法院 | 2021-04-26 | 2021-05-10 |
5 |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夹江支行、四川省乐山市世荣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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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1民监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夹江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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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08 | 2021-03-29 |
6 |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夹江支行、乐山腾易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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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126执恢9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夹江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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夹江县人民法院 | 2020-12-23 | 2021-07-30 |
7 |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夹江支行、吴莉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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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126执恢12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夹江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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夹江县人民法院 | 2020-12-23 | 2021-03-18 |
8 |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夹江支行、叶云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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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126执恢25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夹江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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夹江县人民法院 | 2020-12-22 | 2021-01-06 |
9 |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洪雅县自然资源局、张俊文等一审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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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402行初185号 | 行政撤销 |
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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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 2020-12-17 | 2021-01-04 |
10 |
刘文泉、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夹江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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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民终54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刘文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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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2-16 | 2020-12-30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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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川民终54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刘文泉 被告- 川明珠陶瓷有限公司 刘琴 胡洪容 刘力嘉 杨诗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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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G61 | 2020-09-20 |
2 | (2006)第7043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夹江支行 被告- 乐山腾易贸易有限公司 王树云 万玉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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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夹江县人民法院 | - | 2018-03-02 |
3 | (2018)川1126民初19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夹江支行 被告- 王树云 万玉珍 王渝川 乐山聚云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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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夹江县人民法院 | - | 2018-03-02 |
4 | (2018)川1126民初18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夹江支行 被告- 杨毅 王树云 万玉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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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夹江县人民法院 | - | 2018-03-02 |
5 | (2017)川1126民初147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夹江支行 被告- 夹江县规矩物流有限公司 祝国蓉 冯生洪 黄旭耀 李伟 骆玉平 朱红明 吴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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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民事判决书 | 夹江县人民法院 | - | 2018-02-28 |
6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夹江支行 被告- 川科达陶瓷有限公司 王建钊 李洁 王树云 万玉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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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通知书 | 夹江县人民法院 | - | 2018-02-26 |
7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夹江支行 被告- 王英 旦启洪 王树云 万玉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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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通知书 | 夹江县人民法院 | - | 2018-02-26 |
8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夹江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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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 |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2-24 |
9 | (2017)川1126民初88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夹江支行 被告- 吴险峰 吴卫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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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民事判决书 | 夹江县人民法院 | - | 2017-12-27 |
10 | (2017)川1126民初88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夹江支行 被告- 夹江县三友福鑫细木工板厂 卞坚城 卞秀敏 李杰 夏秀珍 张兴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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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民事判决书 | 夹江县人民法院 | - | 2017-12-2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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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夹江支行与周利彬、周利方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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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126民初164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夹江支行 被告- 周利彬 周利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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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执行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夹江支行与周利彬、周利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川1126执439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8)川1126民初16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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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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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夹江支行与雷云、李文义、李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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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126民初36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夹江支行 被告- 雷云 李文义 李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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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126民初363号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夹江支行与被告雷云、李文义、李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决:一、被告雷云、李文义立即归还贷款本金185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雷云、李文义立即归还贷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三、被告雷云、李文义承担原告因主张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四、原告对被告李睿提供抵押的位于四川省夹江县焉城镇新寓街48号B1(栋)1层9号及46号B1(栋)1层10号的两套房产享有抵押权,并在上述第1项、第2项、第3项债权范围内,对上述房产依法拍卖、变卖、折价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五、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因你二人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9月19日9时40分在本院漹城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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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4 |
3 |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夹江支行与贾云军、钟利、吴桂芳、夹江县金达纸品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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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126民初187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夹江支行 被告- 贾云军 钟利 吴桂芳 夹江县金达纸品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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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126民初1870号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夹江支行与被告贾云军、钟利、吴桂芳、夹江县金达纸品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贾云军、钟利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夹江支行借款本金1000000元,支付期内利息19803.35元及截止2019年5月19日的罚息108387.52元,本息合计1128190.87元及律师代理费4000元;从2019年5月20日起的逾期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50625‰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二、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夹江支行就上述第一项债权在被告吴桂芳所提供位于夹江县焉城镇华新巷89号1.3.4层房产及其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夹房他证他权字第25663号)的处置所得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夹江支行就上述第一项债权在被告夹江县金达纸品厂所提供的位于夹江县焉城镇新华村3组的机器设备10台/套(详见抵押物清单)的处置所得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夹江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4元,由被告贾云军、钟利、吴桂芳、夹江县金达纸品厂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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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30 |
4 |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夹江支行与周利彬、周利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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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126民初164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夹江支行 被告- 周利彬 周利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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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126民初1648号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夹江支行与被告周利彬、周利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利彬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夹江支行借款本金260000元,支付截止2018年10月18日的罚息115613.33元,本息合计375613.33元及律师代理费4000元;从2018年10月19日起的逾期罚息按月利率15‰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周利方在所提供的抵押财产价值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三、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夹江支行可就上述第一项债权在被告周利方所提供位于夹江县焉城镇小东街75号B栋1单元3楼2号住宅(夹房他证他权字第20661号)的处置所得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夹江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72元,由被告周利彬、周利方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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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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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夹江支行与贾云军、钟利、吴桂芳、夹江县金达纸品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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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126民初187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夹江支行 被告- 贾云军 钟利 吴桂芳 夹江县金达纸品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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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126民初1870号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夹江支行与被告贾云军、钟利、吴桂芳、夹江县金达纸品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决:1、判令第一、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8年9月2日,利息、罚息、复利合计185360.68元,从2018年9月3日起,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50625‰计算至本金付清为止、复利以尚欠期内利息及每月20日新增罚息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50625‰计算至利息、罚息付清为止】;2、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4000元。【前述1、2项金额暂合计为1189360.68元】;3、依法折价、拍卖、变卖第三被告所有的位于夹江县漹城镇华新巷89号的房产【房产证号:夹房权证监证字第0028201、土地证号:夹国用(2008)第400号】,并判令原告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前述第1、2项诉讼请求所列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4、依法折价、拍卖、变卖第四被告所有的位于夹江县漹城镇新华村3组的机器设备10台/套,并判令原告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前述第1、2项诉讼请求所列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因你方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5月20日9时40分在本院漹城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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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6 |
6 |
旦启洪与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夹江支行、王英、王树云、万玉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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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1民终115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旦启洪 被上诉人-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夹江支行 王英 王树云 万玉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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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上诉人旦启洪与被上诉人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夹江支行,原审被告王英、王树云、万玉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8)川11民终11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维持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8)川1126民初19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三、王树云、万玉珍以其提供的抵押物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夹江支行有权对王树云、万玉珍设定抵押的位于乐山市市中区旺福巷99号1幢1单元1楼5号房屋(房产证号:乐山市房权证私房字第183111号、国土证号:乐城国用2006第70434号)和乐山市市中区旺福巷99号1幢1单元2楼3号房屋(房产证号:乐山市房权证私房字第118595号、国土证号:乐城国用2005第43045号)的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对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在26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二、变更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8)川1126民初19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王英、旦启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夹江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6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自2014年11月22日起至2015年4月16日止以借款本金26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计算,其中扣除2014年12月21日已付的利息3.73元;罚息:自2015年4月17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6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其中扣除2016年11月21日已付的罚息1元及2017年3月2日已付的罚息50元;复利:以借期内每月到期未付利息为基数,其中2014年12月21日起至2015年4月16日止按月利率10‰计算,2015年4月17日起至借期内利息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为:“王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夹江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6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自2014年11月22日起至2015年4月16日止以借款本金26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计算,其中扣除2014年12月21日已付的利息3.73元;罚息:自2015年4月17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6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其中扣除2016年11月21日已付的罚息1元及2017年3月2日已付的罚息50元;复利:以借期内每月到期未付利息为基数,其中2014年12月21日起至2015年4月16日止按月利率10‰计算,2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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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1 |
7 |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夹江支行与周利彬、周利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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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126民初164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夹江支行 被告- 周利彬 周利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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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126民初1648号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夹江支行与被告周利彬、周利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周利彬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6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8年10月18日差欠期内利息20973.33元、罚息94640元、复利25252.24元,从2018年10月19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罚息以未付本金26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复利以期内未付利息及截止到每月20日新产生的罚息之和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2、判令被告周利彬承担原告为追索本案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4000元;3、判令被告周利方对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依法确认原告对下列抵押物在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1-2项诉讼请求金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周利方名下位于夹江县漹城镇小东街75号B栋1单元3楼2号住宅(产权证号:夹房监证字第0060307号,土地证号:夹国用(2006)第1566号,他项权证:夹房他证他权字第20661号);5、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2月21日9时40分在本院漹城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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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2 |
8 |
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夹江支行与被告王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指定管辖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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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1民辖3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夹江支行 被告- 王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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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夹江支行与被告王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指定管辖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川11民辖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由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审理。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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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2 |
9 |
上诉人旦启洪与被上诉人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夹江支行、被告万玉珍、王英、王树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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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1民终115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旦启洪 被上诉人-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夹江支行 万玉珍 王英 王树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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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1民终1151号上诉人旦启洪与被上诉人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夹江支行、原审被告万玉珍、王英、王树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由审判员吴维维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建强、李霞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法官助理为荆勤,由书记员李金楠担任法庭记录。本案于2018年11月15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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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1 |
10 |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夹江支行与乐山腾易贸易有限公司、王树云、万玉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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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126民初19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夹江支行 被告- 乐山腾易贸易有限公司 王树云 万玉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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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1126民初192号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夹江支行与被告乐山腾易贸易有限公司、王树云、万玉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乐山腾易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夹江支行偿还借款280万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7年10月21日,利息129564.23元,罚息1285100元。从2017年10月22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复利以借期内每月到期未付利息为基数从2014年12月21日起至借期内利息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二、被告乐山腾易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夹江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32000元;三、被告王树云、万玉珍以其提供的抵押物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夹江支行有权对被告王树云、万玉珍设定抵押的位于乐山市市中区旺福巷99号1幢1单元1层4号抵押房产【房产证号:乐山市房权证私房字第183114号,国土证号:乐城国用(2006)第70435号】和位于乐山市市中区旺福巷99号1幢1单元2楼2号抵押房产【房产证号:乐山市房权证私房字第183041号,国土证号:乐城国用(2006)第70440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上述第一、二项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王树云、万玉珍对上述第一、二项乐山腾易贸易有限公司所负担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599元,由被告乐山腾易贸易有限公司、王树云、万云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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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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