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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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川0105民初643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中国青年旅行社 被告- 严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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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 G61 | 2017-03-28 |
2 | - | - |
原告- 成都中国青年旅行社 被告- 严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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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G51 | 2016-09-1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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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川0191民初1578号原告成都中国青年旅行社诉被告苏庆雄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2019)川0191民初1578号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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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1民初157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中国青年旅行社 被告- 苏庆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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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91民初1578号原告成都中国青年旅行社诉被告苏庆雄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川0191民初15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苏庆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中国青年旅行社支付88184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118184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2月12日;以88184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成都中国青年旅行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88元,由苏庆雄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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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9 |
2 |
(2019)川0191民初1577号原告成都中国青年旅行社诉被告苏庆雄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2019)川0191民初1577号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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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1民初157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中国青年旅行社 被告- 苏庆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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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91民初1577号原告成都中国青年旅行社诉被告苏庆雄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川0191民初15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苏庆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中国青年旅行社支付327768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327768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359元,由苏庆雄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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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9 |
3 |
(2019)川0191民初1253号原告成都中国青年旅行社与被告曹富斌、陈纲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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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1民初125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中国青年旅行社 被告- 曹富斌 陈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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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91民初1253号原告成都中国青年旅行社与被告曹富斌、陈纲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曹富斌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中国青年旅行社支付团款282659元及相应利息(利息分为三部分:第一,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5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第二,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3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第三,以102659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陈纲对被告曹富斌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成都中国青年旅行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902元,由被告曹富斌、陈纲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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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5 |
4 |
(2019)川0191民初1253号原告成都中国青年旅行社与被告曹富斌、陈纲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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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1民初125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中国青年旅行社 被告- 曹富斌 陈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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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91民初1253号原告成都中国青年旅行社与被告曹富斌、陈纲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被告曹富斌向原告支付团款282659元;2、被告曹富斌向原告支付以282659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4日起至该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3、被告陈纲就被告曹富斌向原告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二被告承担原告为此产生的律师费18000元;5、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于2019年5月21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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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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