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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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安工商岳行政字【2016】第403号 | 岳池县工商质监局 |
当事人汤中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三条“经营者未经权利人授权不得以“特约经销”、“指定经销”、“总代理”、“特约修理”或者其他类似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之规定,已构成利用广告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本局认为:当事人汤中和在自己经营的电动车门市发布内容为“绿骄、创美电动车工厂店NO:116”的广告来进行虚假宣传,从而达到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的行为,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依据《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未造成社会危害,决定对当事人汤中和处以罚款1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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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3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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