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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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江台州黄岩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车学兵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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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1003民督17号 | 申请支付令 |
申请人-浙江台州黄岩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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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 2021-01-25 | 2021-02-23 |
2 |
浙江台州黄岩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丽、付伊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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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1003民初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台州黄岩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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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 2021-01-14 | 2021-03-01 |
3 |
浙江台州黄岩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王苍富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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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1003民督331号 | 申请支付令 |
申请人-浙江台州黄岩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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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 2020-11-18 | 2021-03-01 |
4 |
浙江台州黄岩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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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1003执恢113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黄岩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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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 2020-09-25 | 2020-12-21 |
5 |
浙江台州黄岩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日志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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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1003执2944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黄岩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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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 2020-09-11 | 2020-12-18 |
6 |
浙江台州黄岩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玲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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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1003执1286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黄岩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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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 2020-09-04 | 2020-12-18 |
7 |
浙江台州黄岩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灵剑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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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1003执1613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黄岩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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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 2020-08-20 | 2020-12-18 |
8 |
浙江台州黄岩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菊红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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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1003民督225号 | 申请支付令 |
申请人-浙江台州黄岩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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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 2020-08-18 | 2020-09-18 |
9 |
浙江台州黄岩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仙方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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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1003执2334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黄岩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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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 2020-08-13 | 2020-09-01 |
10 |
浙江台州黄岩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台州黄岩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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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1003民督209号 | 申请支付令 |
申请人-浙江台州黄岩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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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 2020-08-11 | 2020-09-18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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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浙1003民初363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台州黄岩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 被告- 盛美芬 杨希 郑阳 陈柔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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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 - | 2016-11-22 |
2 | (2016)浙1003民初363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台州黄岩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 被告- 盛美芬 杨希 郑阳 陈柔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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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 |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 - | 2016-08-0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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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浙1003民初363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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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363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台州黄岩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盛美芬 杨希 郑阳 陈柔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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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美芬、杨希、郑阳、陈柔静: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黄岩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与盛美芬、杨希、郑阳、陈柔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去向不明,诉讼文书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1003民初363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限被告盛美芬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息(截止2016年6月1日的利息、罚息、复息16902.81元,自2016年6月2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罚息、复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并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3200元;被告杨希、郑阳、陈柔静负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合计6502元,由被告盛美芬、杨希、郑阳、陈柔静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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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2 |
2 |
(2015)台黄商初字第244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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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商初字第244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台州黄岩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江峰 屠昌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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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江峰、屠昌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黄岩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去向不明,诉讼文书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李江峰返还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3月21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其中利息按月利率8.49‰计算、罚息和复息按月利率12.735‰计算),被告屠昌德负连带责任。2、被告李江峰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屠昌德负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6日16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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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14 |
3 |
(2015)台黄商初字第117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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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商初字第117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台州黄岩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杨明昌 鲍菊花 郑仙正 林汝文 台州锦杭塑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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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明昌、林汝文: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黄岩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明昌、鲍菊花、郑仙正、林汝文、台州锦杭塑料有限公司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去向不明,诉讼文书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杨明昌和鲍菊花共同返还借款本金70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9月21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其中2014年9月21日起至2014年12月3日利息按月利率8.79‰计算;2014年12月4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罚息按月利率13.185‰计算,复息按月利率13.815‰计算),被告郑仙正、林汝文、台州锦杭塑料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判令被告杨明昌和鲍菊花共同支付律师代理费73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郑仙正、林汝文、台州锦杭塑料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4日9时5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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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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