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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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洲与惠州市鼎悦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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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4430号 |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原告-沈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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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5-29 | 2021-01-1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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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4430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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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4430号 |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惠州市鼎悦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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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14430号惠州市鼎悦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沈洲诉惠州市鼎悦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各一份。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履行订单编号为:263298945964094537项下的发货义务,向原告交付手表五个(商品信息为:“FILA斐乐皮带日历夜光男表时尚防水男士手表FLM38-786”、“FILA斐乐手表男士石英运动防水大表盘潮流间约时尚夜观皮表649”、“FILA/斐乐女表时尚潮流商务皮带石英女士手表FLL38-763”、“FILA斐乐手表男石英手表立体刻度防水潮流时尚皮带男士腕表636”、“HLA斐乐时尚间约钢带石英表”);2、若被告拒不履行发货义务,被告应当向原告退还货款187.07元,并向原告支付赔偿金2012元;3、本案的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由本院审判员胡建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开庭时间为2020年5月19日15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庭审管理中心。请准时参加开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三月四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深圳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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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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