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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鼎悦贸易

    衡阳鼎悦贸易有限公司

    在业
    • 地址:惠州市惠阳区镇隆镇大光村狮头村民小组10号三楼
    • 简介:-
    • 法律诉讼 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沈洲与惠州市鼎悦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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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14430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原告-沈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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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0-05-29 2021-01-13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304民初14430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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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14430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当事人- 惠州市鼎悦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14430号惠州市鼎悦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沈洲诉惠州市鼎悦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各一份。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履行订单编号为:263298945964094537项下的发货义务,向原告交付手表五个(商品信息为:“FILA斐乐皮带日历夜光男表时尚防水男士手表FLM38-786”、“FILA斐乐手表男士石英运动防水大表盘潮流间约时尚夜观皮表649”、“FILA/斐乐女表时尚潮流商务皮带石英女士手表FLL38-763”、“FILA斐乐手表男石英手表立体刻度防水潮流时尚皮带男士腕表636”、“HLA斐乐时尚间约钢带石英表”);2、若被告拒不履行发货义务,被告应当向原告退还货款187.07元,并向原告支付赔偿金2012元;3、本案的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由本院审判员胡建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开庭时间为2020年5月19日15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庭审管理中心。请准时参加开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三月四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深圳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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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16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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