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绍税一稽罚[2020]13 | 绍兴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2018年3月,你单位收到鸿景庄园二期景观承建商楼建甫提交的道路给排水工程款结款申请,取得其提供的南京竣昕威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开具日期2018年2月8日,发票代码3200172320,发票号码11917913,货物名称非金属矿石*黄沙,金额92194.17元,税额2765.83元,价税合计94960元。你单位于2018年3月底计入“生产成本/工程施工/材料费/鸿景庄园二期”科目,生产成本截止汇算清缴期止,尚未结转损益,2019年8月你单位对涉案发票归集的生产成本作冲销处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决定:对上述违法事实,处以1万元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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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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