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长文广新罚字〔2016〕第25号 | 长兴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
2016年10月10日14时15分,长兴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化(体育)市场行政执法大队邱溢中、钱浪等3名执法人员,来到位于湖州市长兴县泗安镇兴和商业广场6幢301室的长兴乐尚娱乐有限公司,向该场所现场负责人陈某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告知后对该场所依法进行检查。该场所证照齐全,场所内有核准27个包厢,现场有1个包厢接纳消费者唱歌消费,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场所从事服务从业人员陈某、许某等人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工作服并佩戴工作标志。执法人员询问现场负责人陈某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工作服并佩戴工作标志,其表示所有工作人员都未着工作服并佩戴工作标志。2016年10月13日,该场所负责人陈某持《接受调查通知书》到长兴县文化(体育)市场行政执法大队并出示长兴乐尚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全权处理该场所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工作服并佩戴工作标志的违法行为。办案人员对陈某进行了进一步调查询问,向其通报、核实了执法人员当日检查发现该场所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工作服并佩戴工作标志及后续调查取证的过程,并向其展示了有关证据。陈某在调查询问中对该场所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工作服并佩戴工作标志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并在相关证据上予以签字确认。综合上述调查,本局认为:长兴乐尚娱乐有限公司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工作服并佩戴工作标志的违法事实成立。该场所的经营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营业期间,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当统一着工作服,佩带工作标志并携带居民身份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之规定.根据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以及《长兴县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标准(试行)》之规定,现责令长兴乐尚娱乐有限公司改正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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