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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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小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新金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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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执784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小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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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4-29 | 2021-07-02 |
2 |
余家梅、深圳市中小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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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3754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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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24 | 2021-05-07 |
3 |
深圳市中小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深圳市环世全球物流有限公司、郑淑林等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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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恢384号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小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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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17 | 2021-08-15 |
4 |
深圳市中小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车俊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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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执5497号之一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小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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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01 | 2020-12-24 |
5 |
深圳市中小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深圳市万泰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傅磊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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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368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小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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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7-06 | 2020-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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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小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詹丰先、王梓屹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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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38086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深圳市中小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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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7-02 | 2020-12-30 |
7 |
深圳市中小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深圳前海新金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虹汽车贸易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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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47311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深圳市中小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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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6-24 | 2021-01-13 |
8 |
深圳市中小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林坤彬、刘芳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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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执1072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小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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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12-26 | 2020-06-17 |
9 |
深圳市中小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林坤彬、刘芳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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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执10731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小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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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12-26 | 2020-06-17 |
10 |
深圳市中小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漆峻官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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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执15958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小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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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12-09 | 2019-12-24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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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原告- 圳市云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云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债务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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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 | 三版 | 2020-01-0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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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执571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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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5719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中小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方园华 谭美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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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5719号之一方园华、谭美章: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小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华南国仲深裁[2019]D23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571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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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6 |
2 |
(2021)粤03执565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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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5656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中小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方园华 谭美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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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5656号之一谭美章、方园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小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华南国仲深裁[2019]D22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565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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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0 |
3 |
(2021)粤0305执47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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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47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中小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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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470号车俊: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小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车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限制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依法决定将你方限制消费。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上述规定的行为。如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执行员:唐先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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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8 |
4 |
(2021)粤0305执47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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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47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中小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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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472号车俊: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小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车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限制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依法决定将你方限制消费。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上述规定的行为。如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执行员:唐先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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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8 |
5 |
(2020)粤0305民初22621号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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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262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中小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 黎忠诚 杨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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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2621号杨娅、黎忠诚: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中小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娅、黎忠诚、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被告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对(2020)粤0305民初22621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在法定上诉期内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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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4 |
6 |
(2020)粤0305民初22621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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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262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中小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 黎忠诚 杨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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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2621号杨娅、黎忠诚:原告深圳市中小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娅、黎忠诚、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22621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中小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借期内利息42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5%的标准,自2020年8月19日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黎忠诚、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对被告杨娅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深圳市中小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212.5元,由原告深圳市中小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14148.5元,被告杨娅、黎忠诚、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负担140064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杨娅、黎忠诚、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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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2 |
7 |
(2020)粤03民终2612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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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612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天道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小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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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26129号深圳市金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天道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上诉人余家梅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中小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及你们作为原审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民终2612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余家梅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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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2 |
8 |
(2020)粤0305民初22621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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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262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中小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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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2621号杨娅、黎忠诚:原告深圳市中小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娅、黎忠诚、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22621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中小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借期内利息42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5%的标准,自2020年8月19日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黎忠诚、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对被告杨娅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深圳市中小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212.5元,由原告深圳市中小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14148.5元,被告杨娅、黎忠诚、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负担140064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杨娅、黎忠诚、江苏省机电研究所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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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2 |
9 |
(2020)粤03民终23754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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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375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前海新金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天道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小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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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23754号王梓屹、王薇、詹丰先、左世杰、深圳前海新金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天道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上诉人余家梅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中小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王梓屹、王薇、詹丰先、左世杰、深圳前海新金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天道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虹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民终237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余家梅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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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5 |
10 |
(2021)粤0305执472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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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47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中小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车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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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472号车俊: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小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华南国仲深裁[2018]D339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47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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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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