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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处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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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柳市监行处罚字〔2019〕30号 柳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商店进行执法检查,你商店正在营业,经营的品种有预包装食品、方便面、各种饮料、烟酒等商品,在检查中发现货架上摆放着下列过期食品待销售:长春桃李食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3日生产的桃李枣沙蛋糕1袋,未销售;内蒙古科沁万佳食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7日生产的科沁万佳北欧根菜3袋,未销售。经请示我局主要领导批准,当场对该批过期食品实施扣押强制措施。 相关证据: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你商店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的违法事实; 2.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商店销售的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的品种及数量; 3.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商店经营的主体资格。 4.于庆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为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5.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涉案物品清单各一份,证 明已对你商店违法销售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实施了扣押强制措施。 以上证据分别经当事人签名确认。 处罚依据和种类: 你销售过期桃李枣沙蛋糕、科沁万佳北欧根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处罚情形:“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鉴于你商店未售出的过期食品数量少,价值小,也未对社会产生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及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决定对你商店减轻处罚。2019年3月11日,我局向你商店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柳市监罚告字〔2019〕33号)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柳市监听告字〔2019〕30号),你商店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辩意见。 据此,我局决定对你商店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预包装的食品; 2.处以罚款2.000.00元整(贰仟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柳河县工商银 行(帐户:柳河县非税收入管理中心收入汇缴资金专户 帐号:0806220109000047839)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罚款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柳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柳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自行政诉讼期限届满后本局将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告知:我局将通过企业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处罚信息。 本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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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28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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