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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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与云南省玉溪化肥厂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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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402民初676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煤炭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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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 2021-03-09 | 2021-04-29 |
2 |
云南省玉溪化肥厂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南东糖糖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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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2627民初575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云南省玉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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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南县人民法院 | 2019-03-08 | 2019-06-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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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化肥厂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力来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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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执330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云南省玉溪化肥厂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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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17-12-14 | 2018-1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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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化肥厂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南力来投资有限公司、王俊平、张红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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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2民初569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云南省玉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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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16-12-26 | 2019-07-0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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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云0102民初569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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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2民初569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省玉溪化肥厂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 云南力来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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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云0102民初5690号云南力来投资有限公司、王俊平、张红霞:本院受理原告云南省玉溪化肥厂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云0102民初56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云南力来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云南省玉溪化肥厂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23804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为以下分段计算之和: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7月23日以47804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计收;2015年7月24日至2015年9月28日,以44804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计收;2015年9月29日至2016年2月4日,以39804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计收;2016年2月5日至2016年6月15日,以29804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计收;2016年6月16日至欠款清偿之日止,以23804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计收);二、驳回原告云南省玉溪化肥厂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王俊平、张红霞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81元,由被告云南力来投资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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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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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2民初569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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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2民初569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省玉溪化肥厂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 云南力来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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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云0102民初5690号云南力来投资有限公司、王俊平、张红霞:本院受理原告云南省玉溪化肥厂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云南省玉溪化肥厂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云南力来投资有限公司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23804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0727元【暂计算至2016年8月9日,此后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具体详见清单】合计278767元;2.判令被告王俊平和张红霞对上述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三庭(昆明市气象路振华制药厂四楼)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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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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