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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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甬公路罚[2018]03(41)0074号 | 宁波市公路管理局 |
2018年01月18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车号为浙FJ0652/浙FJ733挂的车辆于2018年01月18日05时37分行驶在G15沈海高速杭州湾跨海大桥宁波超限运输检测站时,涉嫌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经检测,该车为6轴车,车货总质量58200千克,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9200千克。经核对该车行驶证和驾驶人驾驶证,认定浙FJ0652/浙FJ733挂为平湖荣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所有,驾驶员为胡建强。本单位于2018年01月1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8]03(41)0074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书面确认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45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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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9 | 详情 |
2 | 浙绍市公路罚〔2017〕LH417号 | 绍兴市公路管理局 |
2017年05月13日00时00分驾驶员朱义东驾驶车牌号为浙FJ5627/浙FQ698挂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平板半挂车,装运纸从嘉兴到绍兴,途经绍三线K9+300时,绍兴市公路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市直公路治超联合执法大队进行调查处理。经检测,车货总质量57510KG,按照交通部等七部委《关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中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超限8510KG,该车辆本次运输没有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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