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杭税三稽罚[2020]470 | 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杭州钱塘大药房有限公司法人姚勇向推销员张镇购买铁皮枫斗颗粒606盒,取得张镇提供的杭州御普贸易有限公司2017年1月15日开具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300161130,发票号码27826830-27826831,品名铁皮枫斗颗粒,合计金额102553.85元,合计税额17434.15元,价税合计119988.00元。于取得发票当月认证抵扣并结转成本。上述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证实虚开。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决定:处以应补增值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税款28700.72元55%的罚款,计15785.4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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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0 | 详情 |
暂无严重违法
暂无股权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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