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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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伦玉,李承安,四川中大鑫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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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703执1437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当事人-四川中大鑫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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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 2021-06-17 | 2021-06-25 |
2 |
重庆江电云龙交通光电有限公司与四川中大鑫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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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6民初657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江电云龙交通光电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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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2021-03-29 | 2021-03-30 |
3 |
四川中大鑫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达州市达川区自然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土地)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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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7行终3号 | 其他(资源) |
上诉人-四川中大鑫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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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1-28 | 2021-03-31 |
4 |
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达州市正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四川中大鑫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周大金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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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7民终1436号 | 追偿权纠纷 |
上诉人-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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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16 | 2021-03-31 |
5 |
四川蓝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刘述华、四川中大鑫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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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7民终1387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上诉人-四川蓝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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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13 | 2021-04-30 |
6 |
原告四川中大鑫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达州市达川区自然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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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702行初90号 | 其他行政行为 |
原告-四川中大鑫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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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 2020-09-25 | 2021-03-31 |
7 |
原告四川中大鑫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达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达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能源行政管理行政协议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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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702行初22号 | 其他行政行为 |
原告-四川中大鑫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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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 2020-09-14 | 2020-09-29 |
8 |
王显华、吴传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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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703执保244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人-王显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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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 2020-08-28 | 2020-09-27 |
9 |
周伦玉与四川中大鑫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达州中桂鑫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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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7民终505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上诉人-周伦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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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13 | 2020-08-31 |
10 |
李玉明与四川中大鑫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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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703民初4492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李玉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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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 2020-06-29 | 2020-08-1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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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川1703民初1306号原告刘召涛、王继生与被告张平、黄刚、四川中大鑫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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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703民初1306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王继生 刘召涛 被告- 张平 黄刚 四川中大鑫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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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703民初1306号原告刘召涛、王继生与被告张平、黄刚、四川中大鑫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召涛、王继生撤诉。案件受理费3220元,减半收取1610元,由原告刘召涛、王继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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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3 |
2 |
(2019)川1703民初1306号刘召涛、王继生与张平、黄刚、四川中大鑫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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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703民初1306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刘召涛 王继生 被告- 张平 黄刚 四川中大鑫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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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703民初1306号原告刘召涛、王继生与被告张平、黄刚、四川中大鑫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张平、黄刚立即支付原告工资126000元并承担资金占用利息,时间从2017年1月25日起至付清时止;2.判决被告四川中大鑫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张平、黄刚工程款中支付原告工资126000元;3.判决被告承担原告交通费、误工费20000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7月16日上午9时30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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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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