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虞卫公罚〔2021〕64号 | 绍兴市上虞区卫生健康局 |
绍兴上虞长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案。虞卫公罚[2021]64号绍兴上虞长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案。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的违法行为。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1、警告;2、罚款人民币200元。罚款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绍兴市上虞区便民服务中心一楼罚没款收缴窗口,地址:绍兴市上虞区市民中心一路8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绍兴市上虞区卫生健康局2021年7月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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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5 | 详情 |
| 2 | 绍虞公(丰)行罚决字[2020]01443号 | 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丰惠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6月17日晚上,倪浩作为绍兴上虞长留酒店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登记住宿在0521号房间旅客李某的身份信息,后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上虞区农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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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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