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厚街

    东莞市厚街房地产有限公司

    开业
    • 官网:-
    • 地址:东莞市厚街商贸中心八楼
    • 简介:-
    • 法律诉讼 178
    • 法院公告 4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0

    法律诉讼178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陈加华、东莞市厚街房地产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上诉人-陈加华 收起

    ... 展开
    - - -
    2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 展开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厚街房地产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3

    东莞市厚街房地产公司、东莞市东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群娣、东莞市自然资源局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原告-东莞市东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地产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4

    东莞市金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莞市厚街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再审申请人-东莞市厚街房地产公司
    东莞市金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5

    东莞市金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莞市厚街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再审申请人-东莞市厚街房地产公司
    东莞市金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6

    东莞市金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莞市厚街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再审申请人-东莞市厚街房地产公司
    东莞市金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7

    东莞市金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莞市厚街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再审申请人-东莞市厚街房地产公司
    东莞市金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8

    东莞市金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莞市厚街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再审申请人-东莞市厚街房地产公司
    东莞市金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9

    东莞市金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莞市厚街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再审申请人-东莞市厚街房地产公司
    东莞市金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10

    东莞市厚街房地产公司、东莞市金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赵龙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上诉人-东莞市***地产公司
    东莞市金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法院公告4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7)粤1972民初10717号之四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被告- 广东华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金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东莞市厚街房地产公司 收起

    ... 展开
    地方法院公告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9-28
    2 (2017)粤1972民初10717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被告- 广东华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金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东莞市厚街房地产公司 收起

    ... 展开
    地方法院公告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8-01
    3 (2017)粤1972民初10717号之二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 廖启雄 被告- 林伟材 广东华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金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东莞市厚街房地产公司 收起

    ... 展开
    地方法院公告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5-03
    4 (2016)粤1972民初5292号之一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被告- 广东华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厚街房地产公司 东莞市金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上诉状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7-11-14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0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8)粤1972民初7134号之二 收起

    ... 展开
    (2018)粤1972民初7134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金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东莞市厚街房地产公司 收起

    ... 展开

    (2018)粤1972民初7134号之二黄智琼(公民身份号码为43102219880802XXXX):本院受理东莞市金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莞市厚街房地产公司诉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1972民初7134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东莞市金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莞市厚街房地产公司与被告黄智琼于2015年6月8日签订的编号为20150608BF2BC5644182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限被告黄智琼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配合原告东莞市金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莞市厚街房地产公司到不动产管理部门办理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关登记手续;三、限被告黄智琼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向原告东莞市金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莞市厚街房地产公司支付违约金61,446.2元;四、限原告东莞市金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莞市厚街房地产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向被告黄智琼返还购房款118,715.6元;五、上述三、四项抵扣后,由原告东莞市金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莞市厚街房地产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向被告黄智琼返还购房款57,269.4元;六、驳回原告东莞市金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莞市厚街房地产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原告东莞市金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莞市厚街房地产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336.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金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莞市厚街房地产公司承担336.15元,被告黄智琼承担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 展开
    2019-03-27
    2

    (2018)粤1972民初7134号之一 收起

    ... 展开
    (2018)粤1972民初7134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金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东莞市厚街房地产公司 收起

    ... 展开

    (2018)粤1972民初7134号之一黄智琼(公民身份号码为43102219880802XXXX):本院受理东莞市金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莞市厚街房地产公司诉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证据副本(东莞市金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莞市厚街房地产公司提交)、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8年11月23日9时30分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厚街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 展开
    2018-11-14
    3

    公告送达(2017)粤1972民初10717号之四民事裁定书(林伟材) 收起

    ... 展开
    (2017)粤1972民初10717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 廖启雄 被告- 广东华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金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东莞市厚街房地产公司 杨立 收起

    ... 展开

    (2017)粤1972民初10717号林伟材:本院受理原告廖启雄诉被告广东华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金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莞市厚街房地产公司、杨立、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1972民初10717号之四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予原告廖启雄撤回对被告林伟材、杨立的起诉。原告廖启雄诉被告广东华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金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莞市厚街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继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 展开
    2018-09-28
    4

    (2018)粤1972民初7134号 收起

    ... 展开
    (2018)粤1972民初7134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金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东莞市厚街房地产公司 收起

    ... 展开

    (2018)粤1972民初7134号黄智琼(公民身份号码为43102219880802XXXX):本院受理东莞市金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莞市厚街房地产公司诉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18)粤1972民初7134号民事裁定书。东莞市金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莞市厚街房地产公司诉称,2015年6月8日,东莞市金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莞市厚街房地产公司与你签订了一份编号为20150113F78382504080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你购买由两原告共同开发销售的位于东莞市厚街镇白濠村绿洲路9号世纪绿洲花园富景轩4单元1704号房,购房款合计614462元。你通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按揭贷款430000元支付楼款,由东莞市金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2017年7月18日,由于你未按时归还贷款本息,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向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提起仲裁,要求你偿还借款本金416861.16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并要求东莞市金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你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经审理于2017年11月9日作出裁决书,裁决你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偿还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复利、罚息、保全费及仲裁费,东莞市金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你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鉴于上述事由,你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之相关约定,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你支付总房价款10%的违约金。为切实维护原告之合法权益,原告特依照法律法规之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查清事实,依法裁定被告如原告所请。东莞市金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莞市厚街房地产公司提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裁决书、付款凭证等证据,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解除两原告与你于2015年6月8日所签订的编号为20150113F78382504080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你立即向两原告支付违约金61446.20元;3.你协助两原告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手续;4.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 收起

    ... 展开
    2018-08-09
    5

    公告送达追加被告申请书、追加当事人通知书(含举证期)、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传票等(林伟材) 收起

    ... 展开
    (2017)粤1972民初10717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 廖启雄 被告- 广东华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金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东莞市厚街房地产公司 杨立 收起

    ... 展开

    (2017)粤1972民初10717号林伟材:本院受理原告廖启雄诉被告广东华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金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莞市厚街房地产公司、杨立、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追加被告申请书、追加当事人通知书(含举证期)、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8年11月20日上午9时30分在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 展开
    2018-08-01
    6

    (2017)粤1972民初10717号开庭公告(林伟材) 收起

    ... 展开
    (2017)粤1972民初10717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 廖启雄 被告- 林伟材 广东华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金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东莞市厚街房地产公司 收起

    ... 展开

    (2017)粤1972民初10717号林伟材:本院受理原告廖启雄与被告林伟材、广东华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金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莞市厚街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19民辖终31号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依法作出(2018)粤19民辖终31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本院(2017)粤1972民初10717号之二民事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定于2018年7月24日9时30分在本院北楼350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缺席审理。 收起

    ... 展开
    2018-05-03
    7

    (2016)粤1972民初5292号之一上诉状公告(向伟) 收起

    ... 展开
    (2016)粤1972民初5292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 李国林 被告- 广东华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厚街房地产公司 东莞市金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刘红川 陈茂成 向伟 收起

    ... 展开

    (2016)粤1972民初5292号之一向伟:本院受理原告李国林诉被告广东华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厚街房地产公司、东莞市金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红川、陈茂成,第三人向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原告不服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出具的(2016)粤1972民初5292号判决书,请求:一、撤销该判决第一项,改判为五个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556100元及利息(利息从原告提起诉讼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利率计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五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 收起

    ... 展开
    2017-11-14
    8

    (2016)粤1972民初5292号(判决)——向伟 收起

    ... 展开
    (2016)粤1972民初5292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 李国林 被告- 广东华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厚街房地产公司 东莞市金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刘红川 陈茂成 向伟 收起

    ... 展开

    (2016)粤1972民初5292号向伟:本院受理原告李国林诉被告广东华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厚街房地产公司、东莞市金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红川、陈茂成,第三人向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1972民初52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被告刘红川、陈茂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李国林连带支付工程款9487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90126.5元为本金从2016年5月19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以4743.5元为本金从2017年9月5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均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计付);二、驳回原告李国林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收取受理费为15510元,由原告李国林负担14274元,被告陈茂成、刘红川负担1236元。自发出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 展开
    2017-10-23
    9

    (2016)粤1972民初5292号之一开庭公告(第三人向伟) 收起

    ... 展开
    (2016)粤1972民初5292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 李国林 被告- 广东华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厚街房地产公司 东莞市金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刘红川 陈茂成 向伟 收起

    ... 展开

    (2016)粤1972民初5292号之一向伟:本院受理原告李国林诉被告广东华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厚街房地产公司、东莞市金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红川、陈茂成,第三人向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7年9月28日9时30分在北楼350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缺席审理。 收起

    ... 展开
    2017-07-28
    10

    (2016)粤1972民初5292号应诉及开庭公告(第三人向伟) 收起

    ... 展开
    (2016)粤1972民初5292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 李国林 被告- 广东华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厚街房地产公司 东莞市金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刘红川 向伟 陈茂成 收起

    ... 展开

    (2016)粤1972民初5292号向伟:本院受理原告李国林诉被告广东华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华星公司)、东莞市厚街房地产公司(下简称厚街公司)、东莞市金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简称金贤公司)、刘红川,第三人向伟、陈茂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诉称,2012年9月7日,厚街公司及金贤公司将东莞市厚街镇白濠村保险城世纪绿洲花园顺景轩、逸景轩、富景轩、美景轩工程发包给华星公司,2014年1月4日,被告刘红川作为华星公司的项目代表与原告签订《合同书》,约定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原告依约完成施工且该工程已通过验收并投入使用,但华星公司仍有1190000元工程款尚未支付给原告,被告刘红川作为华星公司的项目代表,在案涉工程施工及结算过程中存在过错,应承担连带付款责任。被告厚街公司及金贤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发包人,依法应对案涉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此原告诉请法院,请求判令:1.四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工程款119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原告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货款利息计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2017年7月20日9时20分在北楼350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缺席审理。 收起

    ... 展开
    2017-05-03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