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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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深圳市协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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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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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深圳市东浩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协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审判监督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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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申请再审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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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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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03执恢432号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10-31 | 详情 |
2 | (2015)深福法执字第05838号 | 福田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5-04-29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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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03执恢432号例牌裁定、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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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执恢43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 被告- 深圳市广联顺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协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东浩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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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03执恢432号深圳市协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浩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广联顺投资有限公司、谢焕雄:关于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协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浩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广联顺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3执恢432号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命令你(你公司)自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逾期不履行,必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并填写财产申报表交至本院,本院将依法查封、冻结、划拨及拍卖、变卖你(你公司)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一八年一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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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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